誰有權撤銷行政行為
誰有權撤銷行政行為
首先兩者判罰標準不一樣,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這六種情況,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是,其中符合七十四條的五種情況的,只確認違法。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其中重大且明顯違法,按照司法解釋:(一)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三)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四)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這四種情況屬于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其次,兩者后續處理不一樣。撤銷行政行為時,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如果雖然撤銷還是給原告帶來損失的,原告可要求確認被告行政行為違法,然后要求國家賠償;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可能給原告造成損失,經釋明,原告請求一并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賠償事項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一并判決。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賠償事項另行提起訴訟。
最后,救濟期限不同。行政訴訟中,起訴撤銷行政行為,如果是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直接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訴訟中,起訴行政行為無效的,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對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有被立案的可能。 y:”Tim????.K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在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①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而引起的,并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③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在程序法上,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關當事人。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無權擅自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督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權利救濟程序,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提起。行政復議機關以決定撤銷違法的和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此消除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超過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或者行政訴訟的提起期限,當事人就不能在權利救濟程序種,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提出異議。行政監督是行政系統中的法制監督,包括行政主管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在監督制度的運行中如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也可以主動地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成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 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撤銷之日起失效,但是當事人在撤銷決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 在處理后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關的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行為的無效與可撤銷,有如下區別:第一,違法的程度不同。
無效行政行為的違法程度高于可撤銷行政行為,通常行政違法行為有重大、明顯瑕疵的,屬于無效;行政行為如果只有一般違法情形,則為可撤銷的行政行為;第二,效力的先定性不同。無效行政行為不具有公定力,不能被推定有效,不須經事后的撤銷自始就完全不具有效力;可撤銷行政行為根據公定力,在撤銷之前被推定為有效;第三,遵從的程度不同。無效行政行為在任何時候對任何人和任何機關都沒有約束力,行政相對人可以拒絕履行;可撤銷行政行為在被撤銷前對相對人有約束力、執行力,行政機關可強制執行,第三人必須尊重其效力;第四,時效制度不同。確認違法行政行為不受時效的限制,有權機關可在任何時候確認無效,利害關系人也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機關確認無效;可撤銷行政行為相對人要否認其效力,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有權機關提出請求,在一般情況下,超過法定期限后,行政違法行為即變為合法行為,相對人不能再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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