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檢查時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在7天之內立案,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和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來解釋一下:
一,正常情況,經過復議或者復議不作為的案件起訴期十五天,直接起訴的案件起訴期六個月。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思是,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內容包括行政行為內容和訴權,這里分三種情況:
1,既知道內容,也知道訴權,起訴期自知道起六個月。
2,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起訴期動產五年,不動產二十年,稱為最長起訴期。
3,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但未過最長起訴期的,自知道內容起一年。
注意,這里沒有兩年或者三年的說法,那是民法的規定。
四,行政訴訟法中的起訴期與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不同。民法中過了訴訟時效,失去的是勝訴權,而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失去的是訴權,即過了起訴期法院不予受理。
總結一下,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司法途徑就走不通了,只能通過行政手段救濟。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從而確定了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以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地作為行政機關管轄行政違法活動基準點是比較科學的。首先,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便于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的管轄,適用起來范圍較廣,既包括實施違法行為地也包括危害結果發生地,它囊括了行為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全過程,無論違法行為人在其實施違法行為的哪個階段被發現,都可以立即依法就地給予行政處罰,有利于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打擊行政違法活動;其次,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有利于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事實的進一步偵查,便于調查、取證,可以有效地節省執法機關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再次,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符合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的原則.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殘亡的; (五)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殘廢的其他違法行為。 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賠償: (一)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二)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律師停止執業,以及對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的; (三)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公證員執業證的; (四)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公證處停業或者撤銷公證處的; (五)在各項管理工作中,其他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一)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是否一定應得到行政賠償? 即使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也不一定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這里存在兩種情況: (1)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2)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如果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