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車位屬于開發商嗎
小區的車位屬于開發商嗎
要知道、《物權法》第六章規定:建筑區劃內總共分為業主“專有與業主共有”兩個部分,并無第三部分權屬。凡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并無土地使用權,因為它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建設成本已經被專有部分承擔,該產權本身歸屬于房屋(即業主專有部分)。凡專有部分以外的均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否則屬于違章建筑,具體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和第三條。
小區車位分兩項,這兩項都不歸物業所有。
第一:由開發商獨立出資建設的周邊(非公攤面積)停車場及由開發商獨立出資建設的地下停車場。這兩個部分都可以在住建局查小區規劃圖,不在規劃圖內的停車場是屬于開發商單獨所有,可以出租出售。
第二:在小區規劃建筑以內的停車位及停車場,這部分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即屬于有車的業主,也屬于無車的業主。
但這兩部分都與物業有關系:1.開發商建了歸屬于自己的停車場(位),不可能在售樓處全部一次性賣完,沒賣完的會委托給前期物業(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進行出租出售。如果小區更換后期物業(由業委會或社區通過業主大會招聘的物業公司),沒賣完的車位也會作為固定資產由新物業接收(這個價格是按市場行情及協商價格)。2.小區規劃范圍內的車位或者停車場收取的費用,除支付停車場管理費以外,還需要支付停車場人員工資。剩余部分應該用于業主房屋維護和公共設施維護,不管是不是有車,或者交了停車費的業主。不過現在大部分物業都將這筆資金歸到物業費里算作收益,這個就需要業委會和社區對物業進行監督了,如果有業主對這部分收益持懷疑態度,可以通過社區告知物業,請審計人員對這部分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做審計,不過審計費也不便宜,是由提出質疑的業主自己承擔,所以還是建議由業委會代表大家共同審計的好。
另外,我見過幾個物業對這部分收益多余部分的解釋是填補因業主欠繳物業費所產生的虧空。這個需要業委會同欠費業主溝通,溝通不成的由業委會支持物業對欠費業主進行起訴,而不能拿這部分錢填補這項虧空,因為欠費業主不止是違法了,也是對已繳納物業費業主的一種利益傷害。
有看開發商是否提前約定,如果開發商約定的是有權車位,那就是開發商的。如果沒有預先約定或者是購房合同沒有注明,那就是全體業主的。
建筑規劃內的屬開發商所有
占用公共道路過場所的屬于業主共有
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民法典》第275條第1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此類車位、車庫,在開發商開發后,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與當事人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和使用權。
二、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車庫歸屬權
《民法典》第275條第2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其他公共場所,屬于業主共有,因而于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上修建的停車位,也應為業主共有。
此外,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公共道路、場地改建停車場,屬于《民法典》278條規定的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共有車位要不要交停車費,如何交,怎么用的問題,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共有車位的經營使用,可以委托物業公司代收停車費,也可以將所得收益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小區的車位屬于開發商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