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扶養義務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
案情簡介:原告黃某某(女)與被告陳某某(男)于2016年經人介紹相識,相識前原告得了抑郁癥,并在結婚前告知過對方及對方父母,在雙方知曉并同意的情況下于2016年3月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18年2月2日原告疾病復發,并到當地醫院就診,于當天住院,所用費用2500元都是由原告父母墊付,在原告入院之后,被告到醫院探望過一次,但沒有支付任何費用。原告出院后與被告因扶養費,醫療費等多次協商未果,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盡丈夫職責,及時支付原告治療疾病所需要的醫療費用、生活費用共計2500元;2、一次性補償原告后續的生活費、醫藥費、治療費等其他費用共計183220元。法院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黃某某患有疾病,屬于二級殘疾,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病情復發,無經濟來源,被告陳某某對患病妻子應當盡到物質上幫助和生活上扶助的扶養義務。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及時支付原告治療疾病所需要的醫療費用及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法院判決:一、被告支付原告治療疾病所需要的醫療費用共計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被告自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969元扶養費給原告。律師說法: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生活上互相扶助的義務。夫妻之間互相扶養,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然要求,并在共同生活中實現。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對保障夫妻正常生活具有重要意義。在一方無固定收入和缺泛生活來源,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扶養時,另一方應依法履行扶養義務。
老朽不是學法律的,老朽只知百善子為先。父母給你生命,舍辛茹苦把你養大,孝敬父母是子女的天職,也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媳婦理應孝敬公婆,女婿同樣應孝敬岳父母。這是天經地義的,不容懷疑!
老朽拙見,歡迎有識之士批評指正!
現實問題 蘇某(男)與潘某(女)結婚已經七年,婚后蘇某在外做生意,潘某在家照顧老人,因為業務關系,蘇某在外有了“小三”,經常夜不歸宿。
蘇某與潘某兩人也開始發生爭執,終于在一個周末兩人狠狠地吵了一架后,潘某住回了娘家。潘某長期身體不好,也沒有經濟來源,于是要求蘇某每月支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但遭到蘇某拒絕。無奈之下,潘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蘇某每月支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那么在本案中,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助和供養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由于夫妻雙方都有同等的就業權利,因此往往不會發生互相扶養。即使有的家庭中夫妻一方在外就業,另一方操持家務,收入由雙方共同使用,這也只是夫妻雙方對家庭事務所作的分工。履行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通常是在夫妻一方一段時間內喪失就業或謀生能力,而另一方則具有一定的扶養能力的時候發生的。在本案中,蘇某與潘某出現了上述情況,蘇某應當履行扶養妻子的義務。至于應當給多少扶養費,要根據潘某的實際需要,蘇某的實際經濟能力,并結合參照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來確定。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答:絕不評說對方家人的半點不是。
1、尊重對方的親朋好友,珍愛對方家人。
2、不拿他人長處與對方相比。
3、揚對方之長,護對方之短。
4、若您收入超過對方,那么這話題應該避而不談。如有人問您倆的收入?答:“差不多。”
5、嘴甜生活甜,嘴辣生活辣。
6、女性若盼先生保駕護航,那么要學會示弱。
7、先生若需夫人賢惠,那么要懂得欣賞!
8、總之,兩好才能并一好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夫妻相互扶養義務“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