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公司停薪留職合法嗎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那么,疫情期間,企業強制實施停薪留職合法嗎?
疫情公司停薪留職合法嗎
疫情期間停薪留職不合法。
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薪是不合法的,如果企業停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該正常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支付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但是,企業職工停薪留職,這是特殊時期的產物,現在已經廢除了。 這個《意見》是 1995年8月4日由勞動部頒布的,從《意見》的規定可以明確看出國家的態度,即國家不同意一方面維持勞動關系,又停薪留職在外自謀職業或到第三人處就業。這么多年過去了,企業全民所有制時代早就結束了,企業職工停薪留職也早就退出歷史舞臺了。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準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在停薪留職期內雙方保留勞動關系,企業若單方解除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雙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者提出解除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提出的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滿加單位,應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以看出,現在并沒有停薪留職這說法了。勞動法里更是已經去除掉了停薪留職這一條。勞動者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合作關系,合同期滿勞動者愿意繼續工作原單位應該與其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意,便解除勞動關系。這樣使之雙方合作之間的自愿性更強 ,同時也保證了企業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益,這就是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