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財產哪些為夫妻
下列財產哪些為夫妻
你好,在雙方未做約定時,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夫妻雙方是否約定財產歸屬。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是可以采取約定財產制的,也就是兩個人協議商量財產如何分配,通常所說的就是簽訂婚前協議,事先商量好了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屬于雙方。當然這種婚前協議在普通婚姻關系中還是比較少見的。
除了婚前協議外,婚姻存續期間可不可以約定財產歸屬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你們雙方自愿,也沒有損害別人的利益,是可以約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否則有可能就無法適用約定了。
約定的形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簡單來說,如果雙方約定公積金屬于個人財產就不得分割。
第二,若沒有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可以分割的前提是確定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也就是登記結婚之后。如果存在結婚前已經積攢的公積金是不可以分割的。
第三,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補償規則。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所以分割也不是一概而論的,一般也只有在離婚時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平時,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是有平等權利的,建議還是多溝通多商量,避免產生矛盾。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歡迎點贊、評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婚姻法規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受贈子女個人婚前財產。擴展資料:證明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方法:1、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約定以其他方式確定夫妻間的財產歸屬。例如,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約定某項或某幾項取得的財產歸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財產仍歸夫妻雙方共有。2、除了依據夫妻法定財產制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夫妻還可以依法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的某些財產歸個人單方所有,這些財產也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3、對于婚前財產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財產進行重大修繕,通過修繕新增加的價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例如,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又以共有財產做了重大修繕的,房屋價值的增加部分,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謝謝邀請;樓主提出的這個問題,牽涉面就太大了,需要答題者全面的回答,才能給出哪種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那種房子又是屬于個人的財產。
如果說婚前雙方共同出資,婚后共同還貸,這種房子就屬于夫妻這共同房產。
如果說婚前單方出資首付,婚后共同還貸,還貸完畢,出首付的一方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 ( 沒有約定 ),可以把首付部分視為對方無償的贈送,這種房子也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有約定的話,共同還貸部分就屬于雙方的共同房產。
如果說在婚姻期間內,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子女,以及他人無償贈送給夫妻雙方的房子,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獨資自買房,屬于婚前個人的完全房產。
一方婚前出首付買房,婚后用婚前財產還的房貸,也屬于個人的房產。
單方繼承的房產,包括指定繼承人和依法繼承,屬于個人的房子。
單方接受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以及他人無償贈送的房產,屬于個人房產。答題完畢,您應該明白了吧!
這個問題問得還是比較好的,因為很多人可能對于這個問題都不是很清楚,而且法律規定的也比較的隱蔽,不是大家一眼就能夠看清楚的,所以在這里有必要給大家解釋一下。
其實對于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要看被繼承人在生前對于這個遺囑是如何處分的?有沒有明確的表示出這個遺產只能由夫妻一方進行繼承與另一方配偶無關?如果被繼承人生前進行了這樣的表示,或者說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這個財產只能由自己一人繼承,與配偶無關,那么該遺產就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那么通常情況下,這種明確的表示應當以什么樣的方式做出呢?我們說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一遺囑的形式進行做出。比如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該遺產只能由自己的女兒繼承,與另一方配偶無關,那么這就是一個非常合法有效的民事表示。
但是如果沒有這個遺囑,而是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的,一般情況下就是屬于夫妻雙方財產了。當然還有一種方式也是可以避免對方繼承,那就是夫妻一方放棄繼承這個遺產,另一方自然也無法繼承。但是這個是一把雙刃劍哦,因為對方無法繼承,你自己也是無法繼承的。所以對于這個問題如何處理,建議夫妻雙方考慮清楚。
還有一種比較現實可行的辦法就是,夫妻雙方可以委托律師起草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一方所繼承下來的遺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配或者享用,如果夫妻之間有這樣的明確約定,也可以避免另一方享受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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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公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里也就是說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表明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時,則為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結婚前,所有的個人的財產都是私有財產,而夫妻結婚之后,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在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你問到的彩禮錢,那是男方給女房家里的錢,也叫聘禮,那錢給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財產了,也就是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長把不把這彩禮錢給他們女兒,那是他們家里內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禮錢給了他們的女兒,那彩禮錢也是他們女兒的私有財產,女方也就有權力去支配使用這個彩禮錢,這個彩禮錢也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禮錢以嫁妝的形式帶回了男方,那么這個帶回來的嫁妝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婚禮上收到的份子錢,都是誰的同學誰的朋友就給誰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男方的,女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女方的,按道理說,給誰的,誰收到的都應當是誰的私有財產的!
但是,兩個人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結婚后再這么斤斤計較的話,再都把這份子錢都當成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這個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點問題了,或者說是不太和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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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下列財產哪些為夫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