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盜竊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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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共同犯罪的認定
在行為人實施盜竊的過程中,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為人盜竊或者在行為人盜竊的過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風等作用的,都可以認定屬于盜竊罪的幫助犯。
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彼此聯系,互相配合,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本案中,祝某等人盜割電信通信電纜線涉案金額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屬于犯罪行為。
第二,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形成一個互相配合的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為表現為四種方式,即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
第三,共同實施的犯罪是結果犯時,在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共同犯罪處理
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⑴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⑵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⑶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實行部分行為全部責任,比如甲和乙共同盜竊,甲偷了1000元,乙偷了2000元,那么這種情況下甲乙都為即遂后甲的即遂數額是3000元,乙也為3000元
這個問題主要考察司法解釋關于盜竊信用卡的問題。因為司法解釋特殊規定了盜竊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盜竊罪,而乙只有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非法使用的故意(這是一種概括的故意,而乙沒有使用盜竊來的信用卡的明確故意,所以不能適用前述司法解釋關于盜竊信用卡的規定),基于這種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而實施實行行為,只定信用卡詐騙罪。乙不構成甲的盜竊罪的承繼的共犯,故對乙只定信用卡詐騙罪。
另,題主問為什么b是錯誤的,因為甲的行為已經被認定為盜竊了,當然與乙就不是信用卡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了。可能題主會覺得甲乙在客觀層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因為甲的行為在客觀層面看似也屬于信用卡詐騙的范圍,但由于司法解釋對于甲的行為已經做出了特殊規定,認定時直接排除信用卡詐騙罪只定盜竊,所以在客觀層面,甲的行為就已經認定為盜竊,自然不存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例如在盜竊犯罪中,一人盜竊,一人放風,或者一人盜竊,一人運輸贓物,此種情況就屬于共同犯罪。 相關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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