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有效的條件
保險合同有效的條件
當保險人審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后,并在投保單上簽單表示同意承保時,即保險合同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標志著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生效必須具備以下有效條件:
1.主體合意所謂主體合意,主要指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要合意,任何一方對他方的限制和強迫命令,都會使合同無效。
2.客體合法所謂客體合法,是指投保人對于投保的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能夠在法律上有所主張,為法律所保護。
3.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投保人以承擔交付保險費義務為代價換取保險人對其遭受保險事故損失進的經濟保障;保險人則以承諾對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損失時提供經濟保障為代價,贏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是以公平合理的保險費率為基礎的。
4.我國《保險法》明確了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點《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自由,可以。但需要前序合同的違約條件有明確的表述。在此情況下,違約情況發生則后一合同生效。《物權法》禁止設定流押條款,所以買賣改租賃可以,反之不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違約的設定,應考慮到買賣合同的完成度。
財產保險:約定時間生效,也就是說不一定,生效時間這事兒是可以談判的。
人身保險,則不一定。通常情況下,會是在投保簽字交費且通過核保后,從繳費之日的次日0:00開始計為生效時間。
但是,隨著電子投保的普及,有保險公司為了推廣電子投保、提升銷售競爭力,早在2009年就推出了“實時生效”,也就是電子付費、自動核保通過后實時生效,理論上可以比“次日零點”生效的時間,最早提前24:00小時。
這一招在競爭者搶單的時候非常奏效。至于這個公司是誰,就不做廣告了。有知道的,可以自己站出來冒個泡。
后來,也有部分保險公對保單生效的時間點做了靈活處理,比如某些跟賽事相關的意外險。
需要注意的是,什么時候生效,這事兒不是保險法規定的,而是保險公司根據自己的情況自己定的,技術上,任何時候生效,都是可以約定的。實際上,不少保險公司未必覺得這事兒有多重要,也就不大關注。
想看懂保險合同?對于沒有保險常識的人來說,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除非你從保險常識的基層學起之外。
我在這個行業已經呆了14個年頭了,應該說是有許多體會和感悟了。但接觸到一款新的保險產品的話,尚且需要逐字逐句去分析和理解,何況你是一個沒有接觸過這個行業的門外漢呢?
記得剛進入這個行業的時候,對于國壽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險《康寧終身》的條款,我一連看了十多遍才稍稍明白是什么意思。要知道我在從事這個行業之前曾經做過10年會計,并且,被一些報紙和電臺聘任為特約通訊員,應該說對于語言文字還是具備一定的理解能力的。然而,我剛進入這個行業的時候,對于保險條款的理解還非常吃力,更別說許多沒有多少語言功底的人了。所以,在那個時候我就在想:保險條款能不能不這么晦澀難懂呢?但想歸想,我沒有能力改變現狀。
你要想徹底看懂保險合同,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做到的。你可以找一個比較專業的保險代理人幫助你去理解合同上的每一句話的意思,直到你搞懂為止。這也是你能夠看懂保險合同的唯一途徑。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希望你能夠理解我的說法。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保險合同有效的條件“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