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和開庭的區別
庭審和開庭的區別
法院談話是指主審法官對于一些適合開庭前調查清楚的問題進行詢問,開庭是指組成合議庭或者依法獨任審理對案件事實進行審問和調查。
網絡開庭就是通過網絡視頻開庭,現場開庭,就是進入實際現場開庭
二審調查是指在開庭前調查或通過審理調查,也是二審程序中一個重要環節。
二審開庭是指在庭審中作進一步在法庭上審理和調查及有可能要在當庭宣判的二審程序。
沒有啥區別,都是一回事。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項進行辯論。最后由法院裁決。
公開審理,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仍公開進行。 我們國家的案子一般是公開審理的,就是說群眾可以旁聽,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無關人員不能旁聽;離婚和商業秘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要求不公開,那無關人員也不能旁聽,即不能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全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并依法作出裁判或調解的活動.
開庭前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了,開庭筆錄就可以簡化,把雙方最終的調解意見寫進筆錄,再根據筆錄制作民事調解書。如果是即時履行的,原告直接申請撤訴,整個事情解決掉了。
開庭前調解也有可能調解不成,那就按正常程序開庭。
開庭后調解,就是開庭的訴稱與辯稱、舉證與質證、法庭辯論等程序都結束了,雙方根據剛才的庭審情況,各自再做一些讓步,以達到調解的目的。
庭后調解也有可能調解不成,那就等待法院下判決書了。
調解的好處雙方不傷和氣,不論官司輸贏,在互相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訴訟費減半收取,同時也減輕審判人員寫判決書的壓力。
調解貫穿于整個審判階段,宣判之前能夠達成調解的都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1、受理范圍不同:庭詢是指不開庭審理二審案件是對當事人的一種詢問制度。
具體是指當不開庭審理二審案件是對部分事實和證據有疑問時,法院主動向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以,庭詢是不開庭的二審中的特有制度。一審除法律規定不公開開庭除外,均應當公開審理。
2、人數不同:二審開庭有三位法官,但庭詢有一位法官即可,庭詢不是正式開庭。
3、時間不同:2個案子可以在同一時間同一法庭開庭審理,這種情況叫合并審理.庭審是指開庭審理,它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陳述等;而庭詢可能是指法庭詢問,它一般是在法庭調查階段進行,也可以在開庭前進行。不一定是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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