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遇到搶劫撞死了
開車遇到搶劫撞死了
被搶劫后,追趕搶劫者的目的無非兩點:一是奪回被搶劫的物品;二是捉拿搶劫者。
1、奪回被搶劫的物品。在民法理論中,這種行為屬于自力救濟的行為。雖然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公民的自力救濟權,但是,無論如何,這種行為都不具有違法性。所以,被搶劫之后,追趕搶劫者奪回被搶劫的物品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2、捉拿搶劫者。搶劫是犯罪行為,對此,任何人在發現搶劫之時,都有權予以阻止或制止。對于正在實施犯罪的人實施抓捕或扭送行為,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因此,追趕搶劫者,意圖抓捕搶劫者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3、在追趕過程中,發生搶劫者被車輛撞死的后果,追趕人是否因此承擔刑事責任,須考慮追趕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的構成要件。
(1)就本案而言,搶劫者與車輛發生碰撞后死亡,其與肇事車輛之間構成交通事故法律關系。鑒于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交通事故,而非追趕人的追趕行為,因此,追趕人的行為與搶劫者的死亡之間只是間接因果關系。
(2)另外,追趕人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其行為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社會危害性卻是任何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可以說,如果一個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就不可能構成犯罪。因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追趕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3)從本案基本事實來看,如果追趕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話,只能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在本案中,追趕人追趕時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過失,也是需要探討的問題。一般認為,刑法上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在此,行為人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且造成死亡結果,而行為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結合本案基本事實,追趕人的行為與搶劫者死亡之間的并非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難以認定追趕者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4、刑法上規定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同時規定了公民對于正在實施犯罪的人有權進行抓捕或扭送。因此,只要上述這些行為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對于上述這些正當行為,應當予以鼓勵,給予積極的評價,而不是動輒追責。如果法律積極賦予并適當擴大公民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力救濟等權利,那么,對于遏制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一定會起到更大、更好的作用。
(圖片來自網絡,特此說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律憑的是證據,不是口說了算的,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撞死搶人者應該為正當防衛。
依我之見:持刀搶劫犯撞在你正常駕駛的機動車上,因你‘’意外‘’而亡的行為,你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為什么有人說你有責任,而我卻是說你沒有任何責任呢?
一,先說被撞死的持刀‘’搶劫犯‘’,在法律上的定性問題。我國現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丶強奸丶綁架…等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實施防衛致其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依法不負責任(刑事和民事責任)。既然是搶劫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同暴力犯罪作斗爭(正當防衛)的權利,因此,致其正在暴力(持刀威脅或實施犯罪己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傷亡的,依法不負責任,此條款因對防衛行為未規定限度,法理上又俗稱‘’無限正當防衛‘’。
二,從引述的上述法律規定在確定其不負責任的‘’無限正當防衛‘’時,我們可以看得出在實施無限正當防衛時法律是有嚴格規定的,即實施無限正當防衛針對的犯罪是具有‘’暴力致命性丶實施適時性丶適用罪名的確定性‘’等三方面要素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方可適用。就本案例而言針對的對象是‘’持刀‘’的搶劫犯,其搶劫的‘’致命暴力性‘’,且在馬路上‘’正在‘’實施既危害被搶者的財物和生命安全,也嚴重危害道路了不特定多數車輛和行人的安全,既危害公共安全,從涉嫌罪名也具有‘’確定性‘’,《刑法》二十條二款所規定的‘’搶劫‘’罪就屬于其范圍之內。當然,我僅作了概括分析屬大致適用,但是,還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該持刀搶劫犯已實施搶劫完畢后,為脫逃犯罪后的被追擊或抓捕竄入馬路,此時已失去無限防衛的‘’適時性‘’,如果是有意(故意)撞死在逃犯,就不符合‘’無限正當防衛‘’的規定,依法就不屬正當防衛;如果暴力搶劫犯實施犯罪完畢,在逃的過程中又對過路的司機持刀威脅或施以暴力,此時,司機駕車故意撞死正在持刀的罪犯,是正當防衛的行為,依法不負責任。
三,對于正在持刀搶劫犯罪的行為,司機‘’意外‘’撞死搶劫犯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什么是‘’意外‘’?所謂‘’意外‘’事件中的意外,也就是指行為人的某一行為產生了刑法所規定的危害后果,但既非行為人主觀的故意,也非其主觀過失,也就是說超出了正常人的預料,雖然發生了危害后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是無任何過錯的。具體到本案,司機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既無主觀故意,也無任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觀過失,僅僅是因為‘’意外‘’的原因客觀上撞死了持刀搶劫犯,或者準確的說是持刀搶劫犯自己撞在該機動車上而亡,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無過錯,就無責任‘’的歸責原則,非因司機的主觀過錯而是因意料之外的‘’意外‘’,其所駕駛機動車被持刀搶劫犯所撞而因被撞而亡的行為,司機依法不負任何責任。當然,司機所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駕駛是否是正常行駛,其所辯稱的系‘’意外‘’行為,那么是否就是法律規定的‘’意外‘’呢?必須由執法辦案機關經調查核實并依法確認,而不是僅僅靠司機一方的辯解和一面之詞而確定。
綜上所析:持刀搶劫犯撞在你正常駕駛的機動車上,因你主觀‘’意外‘’而亡的行為,你依法不負任何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在假定對方確實是攔路搶劫的前提下,普法君覺得駕駛員開車撞上去不擔責。理由有以下幾點:
1、這是典型的正當防衛。
普法君做記者時,曾經歷這么一個案件:一個騎摩托的大哥,晚上行駛到一個偏僻處時,發現路中間橫放著一根大木頭,于是他就停車下來查看,結果就在此時路邊沖出一個黑衣人,揮起木棍向他頭部砸去……
當天這位大哥幸好戴了頭盔,即便在這種情況下,他的頭部依然遭受重創:頭盔被擊碎、腦部被砸了一個巨大的傷口,當他走到派出所時,腦袋腫得簡直漲大一倍,幸好命保住了。
普法君說這話的意思就是,當自己開車行駛在路上時,遇到搶劫犯沒必要跟他客氣,現在但凡攔路搶劫的,都是刑事犯罪,你不能確定他對你實施的是口頭恐嚇還是持械傷人,為此,正確實施法律賦予你的正當防衛權,直接開車給他丫撞過去就是!
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其中,對于正在進行的搶劫、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因正當防衛造成嫌疑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
2、高速公路不能隨便進入。
作為一個全封閉的高速路,行人根本不能隨意翻越護欄進入路面,嫌疑人作為一名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本能預見翻入高速路后,面對疾馳的車輛帶來的危險后果,但他依然肆意妄為,太作,也沒招啊……
你想想,高速路車輛時速全都是120公里,突然有個人揮舞著大棒跳到車前,司機從發現到采取制動措施,那點距離不過幾十百把米,神仙都剎不住車啊。
既然是劫匪為什么不能撞死他,我整天為生活奔波勞碌,老婆孩子父母等著我平安回家,我的生命憑什么讓一個不法之人所左右,既然成為劫匪就應該知道自己隨時都有失去法律所賦予的自然人的權力,劫匪可以不把我當人,我憑什么把他當人看。劫匪都是拿著讓人失去生命的武器,我作為人的求生欲望難道不可以反抗嗎?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開車遇到搶劫撞死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