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拿失業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45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四、(保險法)第46條規定,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相關證明和(職業指導培訓卡)、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三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一個月開始,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金。
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由其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確定的。
①、累計繳費一年以上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金;
②、累計繳費二年以上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金;
③、累計繳費三年以上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金;
④、累計繳費四年以上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金;
⑤、累計繳費五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金,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附: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020年3月至12月,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
(一)在成都市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二)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包括在成都市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不足1年的或參加失業保險因本人原因離職的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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