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領證女方什么情況算騙婚
沒有領證女方什么情況算騙婚
謝邀。沒領證不算騙婚,如果是擺酒席了,那只是你頭發昏花了冤枉錢。其實也不冤,本來有你想快點得到的因素。得到了又發現問題,究竟是誰騙誰?
什么樣的婚姻屬于騙婚?
嗨:大家好!由于我很忙!有幾天沒跟各位書面見面了!在這里我向各位拜個晚年,祝大家豬年快樂,合家歡樂,發發發發……
我本來很重感情的,不過,我今天也要說說婚姻問題的事!在這個年代騙婚有很多種!象這種現象就發生在我家里,本來我家的條件在農村算一般,沒有什么更多的收入來源,光靠做農活討媳婦用個十來萬,那是何等困難啊!
就在前年初:兒子領了女孩來見我們,我全家真的喜出望外,心想……兒子大了找女朋友了,好啊!然后……當晚就沒有走,他們倆就好了,到了第二天早晨吃完飯就走了,就這樣過了兩個月!女方母親過生日,她直接叫我給八千,當時我夫婦想也沒想,拿錢就給我兒子給岳母做壽去了!過了幾天又同我兒子又來我家了,張口就說買幾金,說真的……當時心想,花在自己的兒媳心上,心里還是樂滋滋的,就這樣逢過節的也要拿錢,然后呢?又過了兩月突然說懷孕了!當我聽到我高興透頂了,但是,我兒子回來了!說:媽,我跟你商量一件事!其實我兒子也知道我和他爸不容易的,半天……支支吾吾也不說出來的,我說,兒子:你說吧!只要我和你爸能做得到,盡量不讓你在她家丟面子,放心吧!然后我兒說,女方那邊又要八萬說結婚,真的,當我聽到我的臉都蒼白……可是我還是強裝笑臉給兒子說放心吧!爸爸媽媽會想辦法的,對我兒子說,你去吧!同時我也看到我兒子很為難又無奈的……
接下來,聽女方說一邊拿錢,一邊結婚,也領結婚證,就這樣,我拿出我家所有積累,還向親戚借了兩萬一起八萬用紅紙包好!直接就送過去了,錢是拿了!她們說不用舉行婚禮,擺酒,這樣就好了!當時心想……人家生女兒也不容易,還跟我家帶個孫來!,雖然花了點錢,也沒關系的,我兒子真的也很實在善良,她老婆咋的就咋的,也不想多說:就這樣一直等到生小孩,一直都住在她娘家,告訴我說奶奶看孫子要包兩千紅包的,是她們那里的風俗,這也是我第一次登門拜訪她家人,我還是滿足她的,又買了幾百元的禮品,好怕我兒媳生氣啊!又是雞,蛋等等……去看孫子,當晚我說,小波,是我兒媳的名字……回去吧!家里方便些,她回應我,我干嘛要回去,你家那么窮,我住不習慣,我聽了真的想哭出來,心想:她娘家不就是買了房子在城里,也是打工的,為什么這樣對我說話,不過,我的眼淚不會讓它流出來的,這時候親家母冷冰冰對我說:親家,去吃飯吧!這樣子我那里吃得下去了,當時我就回來了,她家可是一分錢東西也沒回我,更別說回紅包了。
我出來,就蹲在哪里大聲哭,生兒子就這么該死嗎?到底要怎樣做,才能滿足,是,我家條件是沒你們好!可一開始怎么沒聽到說啊!一分錢嫁妝都沒有,我家可從來沒說:難道這樣忍氣吞聲還不夠嗎?就這樣硬撐著回家了!他爸,問我怎么了!我說……什么也別說了!就倒在床上傷心痛苦,過了滿月,就把小孩送來我帶,她就走了!后來一次也沒來過!聽我兒子說他倆也沒在一起,就這樣拖到小孩四歲,他們倆私自離婚,當時沒讓我們知道!小孩她要走了!還找她幾萬塊錢!更氣的,這個女的還是二婚的,到最后我們是人財兩空啊!
請說:這樣的婚煙算不算騙婚!把我們害得面子丟盡,把我家害得好慘!我家可是本份人,為什么會攤上這樣的事!當然了!好的女孩還是有很多的……只不過我們沒遇到而己!
最后祝大家一切順利,無災無難的平平安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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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
回答: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1、騙婚的特點和定性2、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并非無效婚姻。3、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4、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于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于常理。5、婚姻法中騙婚的處理6、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7、基于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8、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9、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10、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于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就是騙婚。 女性騙婚的主要情形: (1)騙取準生證,女性成為某人的小三后,還甘心情愿地為情人生子,但她們逼于世俗的壓力,希望體面地生活,就不惜采取騙婚的手段,取得準生證。 (2)另外,因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離異,又沒有能力來供養子女,便尋求再婚來得到家庭經濟的補充。 (3)假離婚。由于家境貧寒,女方在征得丈夫的同意后,簽署虛假的離婚協議,得到國家婚姻管理部門的認可后,再尋找具有豐厚財產和退休金的高齡單身以及兒女不在身旁的獨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愿與兒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誘導和欺騙手段登記結婚。 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的不法分子鉆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的財物。 應當在民法通則的框架內建立騙婚的無效宣告制度;這樣才能公正地處理騙婚引起的糾紛,同時,對騙婚宣告無效也有利于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判決離婚,則詐騙人騙取被騙人財產的行為則不宜作刑事處分,因為離婚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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