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反勞動合同工會可以
企業違反勞動合同工會可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因此,工會對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起到監督作用。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如果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還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我國《工會法》第22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權益的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1.克扣職工工資的;
2.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3.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4.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5.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企業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完全可以解除勞動關系。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企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舉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從以上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保護、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嚴重違反企業的勞動紀律,企業同樣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并且不用承擔經濟補償責任。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沒有規定向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你完全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提出,若協商不成,由工會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國企加班不給加班費,我覺得是司空見慣的事吧。我們單位也是這樣啊。我覺得主要有2個原因。
1.企業文化使然。“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入職第一天就看到碩大的標語掛在墻上,所以為了國家利益無償加班,又算的了什么。
國企里面,企業文化根深蒂固,老一輩人都是經歷了國家困難的,是他們建設了自己的工廠,對工廠有很深的感情。現在企業里也很多是子弟,企業就是他們的家,他們對加班沒加班費這一點也已經認同,認為是正常的了。
2.假如去勞動仲裁,你獲得了勝利,那仲裁后面臨的是什么?有可能是被辭退,一拍兩散,也有可能是被調換崗位,到一個費力不討好的地方。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所以不會有人因為加班費去仲裁的。
久而久之,這種情況就延續下去。直到國企自身改變,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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