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房產一人不同意賣怎么辦
要知道過戶時必須所有共有權人同意到場,出示同意出售房產的書面證明,否則不能過戶!因此多人房產一人不同意賣,那么房產也是無法進行買賣的。那么這種情況下怎么辦呢?我們今日拿最多的情況來說,以夫妻為例,一方不同意賣房怎么辦!
首先,離婚案件中常常會涉及夫妻一方婚內出售其個人名下夫妻共有房產的情況。由于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很多地區的房產登記部門在辦理過戶登記時只需要所有權人申明該房產無其他共有人便可在配偶一方不簽字的情況下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因而導致了很多夫妻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p>
對于房產出售是否屬于前述規定中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惡意轉移是否可以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該回轉登記還是賠償款項等問題,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判決。自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式施行后,對于前述問題的處置方式才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知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款的適用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第三人屬于善意購買,而非與配偶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
第三: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
在前述三個條件均已具備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二、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確定后,對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有何影響?
根據前述規定可知,如果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夫妻共有的房產,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此時,另一方只能依據前述規定要求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一方賠償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第三人并非善意取得,則法院應認定合同無效,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復房產的登記,而后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直接對房產進行分割。
當然,對于多子女共同擁有房產的話,那么可以進行協商進行等額金錢補償,想必這樣大家會同意賣房,切勿影響到家庭內部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