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需要哪些人到場
繼承公證需要哪些人到場
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如下: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5、死者的婚姻證明;【注: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后,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3)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①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②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③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④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⑤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7)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必須一起到公證處辦理。實在無法到場辦理繼承公證的當事人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指定代理人代替辦理繼承。 《繼承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繼承法》司法解釋: 44.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并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45.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公證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感謝邀請感謝邀請,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以下手續1..全體繼承人,攜帶好身份證,戶口本,以及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等材料,還有你需要繼承的遺產的,例如房產證存折,到所在區的公證處。2..由公證人員詢問所有人,并且做筆錄,公證員主要核實人員身份關系,也就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有哪一些?包括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有一些老年人的去世時間比較早,可能還要涉及到公證員去檔案館調取檔案材料。3.身份關系核實以后,就是確定遺產情況,房屋的需要去房管局調取房屋檔案,銀行存折的,需要去所在銀行流水記錄,確定現在還有多少錢。如果是股票的,需要去證券公司調去股票明細。4.以上材料都核實完畢,根據各個繼承人的分配意見,公證員最后會出公證書,你們憑著公證書就可以去辦理遺產繼承手續了。
如果立公證遺囑,立遺囑的人到場。
如果繼承公證,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到場。
具體可咨詢相關公證處。
可能你對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的理解和《繼承法》不同,因此,抄了《繼承法》第十條供參考: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要求繼承的當事人可以在當地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棄權的,必須到場或者在公證處做棄權聲明。假如只是因為行動不便,可以到公證處申請外出,到家里辦理。
需要與繼承利益無關的兩名見證人到場見證,鄰居是當事人請來做見證的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繼承公證需要哪些人到場“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