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間社保怎么繳納
仲裁期間社保怎么繳納
仲裁期間,如果單位給你停交了社保,你也不打算繼續留在單位工作了,那就去社保繳費中心申請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如果仲裁申請要求單位違法解除,繼續履行合同。那就勝訴后,拿著生效的判決書,去社保征收部門要求公司給予補交社保。
勞動仲裁本身是一種仲裁行為,不會干涉公司的各項業務辦理。不像勞動監察一些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比如勞動監察的責令改正指令書,行政處理指令書等等。
現實生活中確實會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發生了爭議,在進行勞動仲裁時,用人單位可能會打擊報復職工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可以這樣嗎?可以是可以,不過必須要依法解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14類情形,包括協商一致,違反規章制度,不符合崗位要求,違反法律法規,患病無法恢復勞動,企業破產重組等等。
如果是用人單位故意解除,不是這14類情形中的一種,那么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索要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仲裁部門,如果覺得恢復勞動關系沒有什么障礙,對雙方都好,那么會依法裁決恢復勞動關系。否則就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補償金的兩倍。
月工資的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前12個月的月均應發工資。
至于我們在申請勞動維權的時候,可不可以申領失業金?這個是當然可以的。因為不管解除合不合法,我們都要吃飯、穿衣,都需要一定的收入來源。而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只有三項:第一,失業保險繳費一年以上;第二,非個人意愿失業;第三,有求職意愿。
所以,沒有問題的。勞動法的立法原則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可能因為程序的問題,讓勞動者的利益受損。大家可以放心大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題主的選擇是正確的,走法律程序才能真正確保自我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這點作為職場勞動者必須要堅信無疑,法律自會給底層勞動者一個公道。
至于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后也不能補繳,這種說法其實是不妥當的。
一、之所以這樣說,其原因主要有兩點:
1、勞仲裁機關的職責,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一旦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得到了確認,那么勞動仲裁機構它就會出具相關的仲裁結果,認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為員工按時辦理并繳納社保。
但是勞動仲裁機關無權征收社保的繳納,從這個角度來說,它不能去落實社保的繳納!這個問題只能由當地社保機關來處理。不過仲裁委員會可以出具有關社保的繳納意見書。
2、題主只要拿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便可以向當地社保機關投訴,由社保機關來具體查處和追繳。
只要社保機關收到員工的投訴,便會介入社保繳納的調查,此時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意見便可以作出一個公司必須繳納的證據。
同時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司不繳社保的行為,進行處罰或者是追繳,相關的滯納金也將由公司一并補繳。
所以,題主叔叔的社保能否補繳進去,將由社保機關按照社保的有關規定來決定,勞動仲裁委員會是無權來決定此事!
二、如果社保機關作出追繳決定,公司不執行的,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只要社保機關經過調查之后,對公司作出追繳的決定,那么公司就應當必須履行。
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追繳的義務,社保機關不僅僅可以執行罰款處理,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這種問題上,題主不必擔心,只要我們按照法定的程序一步步的走下去,法律最終必須是會給出一個說法的。
不過現在有很多地方的社保政策明確規定了,不能在補繳。所以題主的這個問題還得先要向當地社保機構了解一下,你的叔叔以前的社保是否能夠補繳。
只要社保機構作出無法補繳的認定之后。那我們又該怎么辦呢?這就是第3步的處理。
三、只有當地社保做出無法補繳的認定結果后,題主就應該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為自己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于社保機構它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在以前只要沒有不交的社保都可以補繳,現在這一政策慢慢的已經收緊了。
有些地方已經不再允許可以補繳的這種行為。
盡管當地社保機構說不能補繳,但題主也必須要拿到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結果,然后才能通過向法院起訴,否則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現在由社保無法繳納問題,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個比較流行的標準就是: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三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無法補繳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而題主的叔叔現在工作大概12年,這可以要求公司為其支付36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無法為其補繳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這一個數據也不是準確的,只是目前在司法處理當中比較通行的一種手段和方式,很多時候都是通過協商處理。
不過像題主叔叔的經濟補償金,按這個標準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確實太少。可以適當提高自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畢竟用人單位,每年將為自己支付1萬元左右的社保金。只要提出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和公司應當支付的社保費用大體相當即可。
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最好是交由法院判決,這樣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保證我們自己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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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院是維護職工權益的一類部門,不過勞動爭議仲裁院也有其受理范圍。簡單說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范圍僅僅限于勞動爭議而已。
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這從來不是爭議。這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督促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職工應當向社保經辦部門或者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維權。
但實際上有些東西非常復雜,為什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勞動監察部門卻建議仲裁呢?
因為,勞動維權的時候很容易出現勞動關系不確定。比如職工認為是2008年就參加工作,而企業認為是2010年才發放的工資,這樣就是爭議。
因為職工和企業可能在存續勞動關系上存在爭議,需要確認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屬于勞動爭議仲裁院的受理范疇。
只要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有職責為職工繳納。不管是職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還是社保經辦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費追繳,都能夠得到有效支持。
但是,勞動監察部門的受理時效是兩年。受理時效從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比如用人單位2010年到2015年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2016年開始為職工繳納社保。繳納社保的時候違法行為就結束了。到現在已經超過兩年了,現在在去維權勞動監察就會以超出受理實效為由,拒絕立案了。
不過,社會保險費的補繳,是沒有兩年時效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社會保險費補繳超過兩年的案子時,應當以事實為根據允許社會保險補繳。
可是,沒有勞動監察部門幫助我們維權,那么職工就處于弱勢地位了。所以,建議勞動者維權一定要趁早,盡量不要超過兩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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