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和法人有關系嗎
公司債務和法人有關系嗎
公司有三種類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注冊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股東無法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公司負債就與股東有關系。如果是后面兩種,與個人沒有關系,后面兩種,有限責任公司以股東的認繳出資額為債務上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債務上限,與個人財產沒有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法人,法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什么是法人。法人,是大家對法定代表人的簡稱,而實際上這種簡稱是錯誤的,法人本意是指法律擬制的人,也就是本來不是人,但法律賦予其人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具有人的一些特征,因此,“法人”指的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簡稱為“法人代表”,字面意思是法人的代表,即公司的代表。(法人除了公司外,還有很多其他類型,這里不另外討論,就只討論公司法人)
(二)“法人代表”在公司的地位和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字面意思已經很清楚了,法人代表僅僅只是法人的代表,可以代表公司作出一些民事行為,法人代表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就等于是公司的行為,比如說簽訂合同、對外借款等等。其行為實質跟公司授權的業務員是一樣的,業務員可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開展業務,但公司欠款不等于業務員欠款,同樣法人代表也僅僅是可以代表公司,而不等同于公司,公司欠款不等于法人代表欠款,所以對公司欠款,法人代表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例外情況是法人代表超越公司章程賦予的權限或者違規行為形成的債務,公司不認可,只能是法人代表自己承擔。跟業務員個人違規行為形成的債務由業務員個人承擔道理是一樣的。
現實當中,我們會看到很多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擔了公司的債務,是因為這些法人代表很多是公司的股東,公司股東作公司法人代表是很普遍的現象,這種情況下,對公司欠款承擔責任是基于股東身份,基于股東出資瑕疵而不是基于法人代表身份。
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債務問題怎么辦?這個我們首先要明白兩點:
1、公司是整體轉讓了,還是單純的變更法定代表人;
2、在變更前后,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公司股東;
法定代表人是可以有股東來當,也可以請職業經理人來擔任。那么,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為公司的債務負責呢?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固定,公司的債務和個人無關,但是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該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公司職權的過程中不是因為違法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給公司帶來損失,那么,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則需要承擔責任。
那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了呢?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變更),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將由變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擔。
同時,《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這點我們要清楚,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處理債務問題,真正承擔公司債務及債券的還是公司法人,因為公司的錢是股東一起出的,所以我們要知道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東。
而如果公司是通過轉讓過來的,在轉讓前要確定該公司是否將債券債務這些問題處理明白,有沒有欠稅,銀行貸款有咩有,有貸款是否還清等等,這些問題在轉讓公司的時候都要理清楚。
因為,轉讓公司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時候都會約定:原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如果股東有瞞報債務的情況,那么,可以追求其責任,但是很可能是新股東要先承擔,然后再向原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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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公司個人財產承擔,一般法人不承擔。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但是,變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擔原公司債務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蔽覈缎谭ā返?1條規定:“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相關單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責的舉不勝舉。
但是法人有以下行為卻往往會有相應的責任。
1、虛假出資。
行政責任:《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對于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2、《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會追訴家庭財產。
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應權利,而同時根據不同情況也可能會承擔不同責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做為任何一個企業的法人代表,其在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同時,最重要的是,必須對該企業的所有合法經營行為和非法經營行為負責,為該企業的所有債權和債務負責。由此可見,做為一位企業的法人代表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并不是一個好光環。對此,好心的給一個建議,這也是生意場上最忌諱的:如果這個企業不是你自己的企業,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股份的企業,建議你及你的朋友不要趟渾水。尤其是對自己不了解的企業。如果一定要你朋友做法人代表,那么建議你朋友也必須是這個企業的總經理。因為僅僅是法人代表是毫無意義的,不但要背負所有責任,在實際經營中又沒有實權,沒有實權就很難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經營中的任何行為,一旦出現違法的事情,黑鍋只得你及朋友背。
法人代表不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嗎?首先,在法律上并沒有法人代表這一概念,你所說的應該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企業章程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行為的自然人。
關于公司的債務承擔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應該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很好理解,如果我們和某一公司簽了合同,這個公司后來違約,我們起訴的應該是這個公司而不是它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如果公司已經解散或者注銷,那么公司尚未清償單位債務有誰來承擔呢?當然是有股東來承擔,因為股東是公司的開辦者,所有者及受益者,因為債務也應該有股東來承擔。一般情況下,股東應當按照持股比例來承擔責任,有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首先, 你這個問題存在一個概念上的錯誤。法人指的就是公司并不是某一個自然人。根據你的案情描述,你這里所指的法人應當是說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雖然是由自然人擔任的,但是他具體的職責也是代表公司。而如果公司對外承擔的債務,應當由公司的財產對外進行償還。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公司屬于資不抵債的狀態,應當申請破產。而不需要法定代表人來清償債務,法定代表人也沒有義務來清償公司的債務。
但是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看公司的股東有沒有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等現象。如果有,當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可以追究股東的責任,要求股東補齊出資,或者承擔償還責任。
所以綜上所述,公司對外承擔的債務,一是由公司的資產來進行清償,二是存在特殊情況時可以要求股東來代為清償。
這里的法人應該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破產,與法人或者股東的個人財產有沒有關系,以下分別說明。
1. 一般情況:
公司本身就是企業法人,要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個人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自然也就沒有破產一說。而有限公司的股東,也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
2. 特殊情況:
凡是都有例外,以下說說涉及法定代表人和股東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
(1) 股東的責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股東,那么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列舉一些常見的股東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
① 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那么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點很重要,所以,在日常經營中,股東一定要做到公私分明。
② 股東濫用自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也要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知道自己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就故意亂來,也是不行的。
③ 股東出資不實、抽逃資金等等。這個會在不實和抽逃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所以,股東是有可能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2) 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很多時候都是經營上的。比如從事非法經營;向工商、稅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有變更、終止時不登記公告,導致利害關系人受了重大損失等等。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因為法人的不當行為產生的債務,法人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以上是財會小童觀點,歡迎評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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