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
2019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
當丈夫將上述所列的收入贈予給第三方,即未征得妻子的同意,還傷害妻子的利益,因此,妻子有權通過法院追索屬于合法婚姻共有財產,包括丈夫給“小三”的分手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擴展資料:宋女士稱,2006年開始,丈夫孫某便與陳某保持著不正當來往關系。2010年中旬,孫某瞞著自己將100萬元共有財產擅自贈予給陳某,幫助陳某購置了一套房屋。她認為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其財產權益,現要求陳某返還購房款。被告陳某稱,其與孫某在最近幾年中一直都有業務往來,該筆100萬元并非贈予,而是孫某歸還的欠款,但并未提供證據。經法院調查,孫某確實曾轉賬100萬元至陳某賬戶,其后,陳某將該筆款項用于購置房屋,房屋產權登記于陳某名下。法院認為,孫某在與宋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數額巨大的款項贈予陳某,系無權處分,該行為應認定為無效。陳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100萬元款項為善意取得。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歸還宋女士100萬元。法官說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宋女士對孫某的贈予行為不予追認,應認定孫某的贈予行為無效。
現行《婚姻法》規定如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從古至今,大多是男性主宰這個世界。隨著社會的發展,那個男尊女卑的時代也隨著社會的進步離我們越來越遙遠。女性開始走出家門,獨立自主地過自己想過的生活。
婚姻不再是男性束縛女性的魔咒,女性也不必為了一紙婚書一再隱忍。離婚變得越來越普通,即便是這樣,女性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依然不被公平地對待。
2019年婚姻法新規,給了女性當頭一棒。新婚姻法明確規定這4種財產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離婚歸男方一人所有,女方哭鬧也沒用。
一、婚前由男方全款購買的房屋
很多女人在結婚時都要求男方有房,可是,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就算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離婚時房子依然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分割。
二、男方在婚前準備的汽車、家具、鉆戒和項鏈等,在離婚時也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男方因工傷獲得的賠償
很多男人為了養家糊口,工作都很拼命,常常加班、熬夜、應酬,有些人甚至不得不從事非常危險的工作,像貨車司機、高空作業等。在這個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工傷。
如果男方因為工傷獲得賠償,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四、男方父母聲明只給男方的遺產或者贈與
很多人結婚時,大部分是男方的父母出錢買房,有些豪氣的父母甚至一次性支付房子全款。這種情況下,房子屬于男方的財產,這個無可非議。
另一種是,婚后,如果男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視為對男方一人的贈與。還有,男方父母去世后,遺囑明確表示自己名下財產歸男方所有的,也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另外,男方在向女方提出結婚時,置辦的彩禮也不再是贈饋給女方,有3種情況下彩禮是要悉數歸還的。
一、 雖辦過酒席,但未領證登記結婚的。
在農村,很多人可能覺得只要在家里辦過喜酒,就算不登記也算結婚了。可是,如果在領證之前因為不合適無法生活在一起,男方有權向女方要回彩禮,而且一分都不能少。
二、登記結婚但雙方未生活在一起的。 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就不能算結婚,如果女方帶著彩禮走了,男方有權要回。
三、因支付彩禮導致男方家里背負債務的。 很多男方家庭經濟條件差,為了結婚不得不四處借錢才湊夠彩禮,男方的家庭也因此背下巨額債務。如果雙方因為不合適分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退回彩禮錢。
看完這些條款,我想很多男性心里都有些小得意吧。看,就算你嫁給我,我的東西還是不屬于你,你要走了,休想從我身上拿到好處。
女性呢,只有一地的心酸,心酸過后還是得生活呀。新婚姻法看上去對女性的確有些殘酷,正是這種殘酷,逼得女性不得不離開那個自以為是的安樂窩,自力更生,獨立自強。
沒有人會在安逸的生活下,愿意去獨自奮斗,既然生活給了你想要的生活,那奮斗是毫無意義,自討苦吃的。新婚姻法就是要打破這種安逸,逼女性不斷成長,讓她們意識到危機。
當然了,婚姻法的初衷是保護婚前男性及男性家庭的利益,既然可以保護男性的婚前財產,那也可以保護女性的婚前財產。如果女性在婚前就為自己準備一部分財產,就算哪天不想過了,需要離婚,那底氣也足。任何時候,依靠自己才是人生最大的保障。
婚姻法是不公平,可這個世界不公平的事情多了去了,不是你我可以左右的。我們沒辦法改變,不能打破規則,那就適應規則,想辦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是明智之舉。
夫妻共同財產是個種類繁多的問題,不同家庭情況不同,涉及財產范圍也會不同,這里就一般情況做出解答。沒有協議約定,比如婚前財產協議等情況的,夫妻共同財產滿足前提為:必須是在夫妻存續期間所得、必須是夫妻所得的財產。范圍初步包括: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的養老保險費; 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增值部分;7、婚前財產購買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升值部分;8、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9、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10、雙方具備實質結婚要件的同居期間,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11、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其他。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遺產問題,如果是一方先去世且沒有遺囑等情況的,過世方的遺產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一半,在世方,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與其平均繼承遺產份額。
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不具備人身專屬屬性的財產一般屬于共同財產。
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家人,夫妻就是一家人,一家人的財產還要分清,那還是一家人嗎。各自有點私房錢,很正常,但是太過分就不好了,誰為家多貢獻別計較,一家人別算計,家庭為重。
夫妻在結婚前,所有的個人的財產都是私有財產,而夫妻結婚之后,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在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你問到的彩禮錢,那是男方給女房家里的錢,也叫聘禮,那錢給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財產了,也就是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長把不把這彩禮錢給他們女兒,那是他們家里內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禮錢給了他們的女兒,那彩禮錢也是他們女兒的私有財產,女方也就有權力去支配使用這個彩禮錢,這個彩禮錢也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禮錢以嫁妝的形式帶回了男方,那么這個帶回來的嫁妝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婚禮上收到的份子錢,都是誰的同學誰的朋友就給誰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男方的,女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女方的,按道理說,給誰的,誰收到的都應當是誰的私有財產的!
但是,兩個人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結婚后再這么斤斤計較的話,再都把這份子錢都當成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這個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點問題了,或者說是不太和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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