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法人代表的風險
個體戶法人代表的風險
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在我國屬于其他經濟組織。
被吊銷后以后還可以再申請,沒什么麻煩
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不是固定的,可以是任何人,主要取決于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那么當法人代表有什么好處呢?首先,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此,法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做出的行為視為法人的公司行為,由法人對外承擔責任;其次,當法人代表,獲得法人授權后,可以更方便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促進公司發展;再次,當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話語權,在處理一些緊急事項時,可以代表法人做出決策;最后,本律師還是提醒一下大家,雖然當法人代表存在很多便捷之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謝謝!
先給大家普及一下我國的組織架構,也就是機構編制的設置。
機構是我們行政體制的組成單元,負責承擔行政事業職能,確保政府高效運轉。總體上,不管是黨委、政府,還是人大、政協,都是由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組成。而一級部門都是行政機構,承擔行政職能。部門下設事業單位,承擔公益事業職能。因為個別事業單位改革不徹底,就有了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經審批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根據經費形式分為全額財政供養、差額財政供養、自收自支三種形式。2015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時,按照中央精神,將事業單位重新分為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公益類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公益類事業單位又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就是完全承擔公益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疾控中心等,這些機構財政全額撥款經費,更多是政府指令性工作,人員為正式在編干部,工作相對穩定。按照2007年事業單位登記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全部登記為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這里說的事業單位法人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單位負責人,是承擔責任的主體。事業單位自己造成的經濟和民事訴訟糾紛,由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擔,與主管部門無關。
有不明白可私聊,關注也行。
朋友開公司,讓你當法人,可以這么說,朋友是找你背黑鍋的,基本上除了麻煩和風險,沒什么好處。
主要的麻煩和風險,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責任方面
a、如果掛名的公司因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其法人會被拘留罰款、限制高消費。也就是享受老賴的待遇。
主要的受限范圍有這樣一些:
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以及批準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出國出境;
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并隨時接受審計。
b、公司(掛名的)法人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當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c、公司法人濫用職權造成公司其他股東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d、公司法人濫用職權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方面
公司的下列行為觸犯法律,會對公司進行處罰(判處罰金),并追究其法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掛名法人的公司涉嫌以下罪名,法人要坐牢的: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以及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交易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洗錢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合同詐騙罪等供三十多種。
總而言之,代人掛名做公司股東,風險非常大,應當謹慎一些為好。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個體戶法人代表的風險“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