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標人放棄中標
第二中標人放棄中標
這是哪個學校老師出的題目? 能專業點嗎?
1、中標人是在評標結束后,出中標候選人名單,經過公示期,確定中標人。
2、開標時少于3個投標人的,廢標。
開標后資格檢查,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人不足3家,廢標。
開標后有投標人退出,導致不足3家投標人的,廢標。
“若只有一人報名競標。那么標底價就為中標價” 違反招標投標法,具體那一條,自己去查。
3、開標后投標人退出的,中標后放棄中標的,招標人可以扣除其保證金,哪個投標人敢隨便說退就退?
4、“如果中競標人放棄。依次取下一報價著為中標人。最終不得低于標底價”,是否低于標底在評標階段就已經審查了,高于標底的直接被廢除資格。
5、“但招標方要重新招標可以嗎“,如果項目是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必須招標項目,在已有中標人的情況下,不可以。違反招標投標法,具體那一條,自己去查
另:你的這個項目應該是對某個標的進行 競價,價高者得。實際的招標投標工作很少很少很少會這樣做。
1、首先在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后,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向第二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選擇重新招標,解決標的項目的事宜。至于最終是選擇第二中標人,還是重新招標,需要招標人集合實際情況來權衡的,情況不同,選擇不同,結果也不相同。
2、其次需要處理的是,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屬于違約行為,招標人可以沒收中標人的招標保證金,若未交招標保證金或招標保證金不足賠償的,招標人可以中標人賠償實際損失。若協商不成的,招標人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追償。需要注意的是,當中標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正當理由棄標的,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由于國家政策變動、社會騷亂、地震洪災等原因,導致中標人不得不棄標的,中標人不承擔責任。
3、最后針對棄標的現象,我們應該在決定中標人之前就做好相應的調查,防止該類情況的發生。比如在評標的時候就要通過建設通查詢建筑企業的資金實力、過往是否有過相似的經驗、近期有無工程等等方面來排除有棄標可能的企業。
不應稱違法,一般說違法指的是違犯國家法律。悔標只是違犯了當時大家共同制定的規定。稱違規合適。你想啊,經過多少環節,才確定將工程讓你承包,別人均被拒絕了,你卻悔標不干了,浪費了大家的精力和時間。本耒事先己做了預防,預交了這方面的違約金。所以,一旦出現這種悔標事情,其所交招標風險抵押金是要被扣掉的。所以稱違規,違犯紀律合適。也造不成什么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提不到司法程序I。
如果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那么你投標保證金予以不退,招標人可以根據選擇第二中標人或者重新開始招標。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希望可以幫到你。
因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招標文件要求的履約擔保證金,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是招標人不能無故取消第一候選人為中標人。
如果是上面我說的原因,可以不重新招標開標。第二候選人就是中標人。
當然要求賠償。招標之前,你確定參與招投標,就必須先交一定的風險抵押金,以保障你一旦違約的賠償,規定押金,依據工程量的多少不等。現金轉賬。有的出據開戶行的對其信譽擔保。
這種情況應該鳳毛鱗角,但問題不會那么簡單,主動放棄中標(確定中標,是公示期已過,無異議了)。一,招標文件有重大問題,與擬簽合同有重大異議,如招投標中約定的三要素:標的額、工期、質量目標有重大變更!二,業主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苛刻要求,而中標單位無法滿足!三,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不成熟,有重大漏項,而文件注明是固定總價合同!四,招標、評標掩蓋了關鍵的問題。上述這些,中標單位可放棄中標,提出異議,并重新招標,責任在業主或代理單位,且須補償他們的經濟損失!最后一種是可能圍標項目,且最低價中標,第二名的報價與第一名相差大,即使沒收投標保證金,所得利益遠大于第一中標人,就"舍卒保車",自動放棄中標(第二名也是自己的),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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