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包括
我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包括
(一)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履行了賠償責任。 (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的主觀要件。
解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第八條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還要看不法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如不具備,賠償的義務行政機關應為其上級行政機關。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應賠償請求人的申請,國家對此而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處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行政機關。它與行政侵權行為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權行為人是指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正確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及時受理、處理賠償請求,保護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樹立行政機關和國家的權威都有著重大意義?,F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如何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一闡述: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法》雖未規定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賦予了規章授權組織的被告資格,所以其也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所實施的致害行為與受委托的職權無關,則國家不能對該致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 4、派出機關在行使或者越權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派出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派出機關執行設立機關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外的任務時,視為受委托,由設立派出機關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且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以該機構為賠償義務機關。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由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過復議機關復議,由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僅就其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復議機關與原侵權機關不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不負連帶責任,各自承擔自己的賠償責任。 7、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需要注意的是: (1)、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必須是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 (2)、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分屬不同的行政機關,應當以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對行政機關應作寬泛的理解,它包括上述所有具備賠償義務主體資格的賠償義務機關。 (4)、兩個以上的執法主體進行聯合執法時,所有參與執法的主體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5)、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在賠償訴訟中,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提起賠償訴訟的,若賠償請求是可分之訴的,被請求的一個或者數個賠償義務機關是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費用;若賠償請求是不可分之訴的,追加其他賠償義務機關為共同被告。 8、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行政機關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范圍一般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一方面是國家對哪方面事項承擔賠償責任,對哪些事項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是國家賠償哪些損害,不賠償哪些損害。我們只有搞清這個情況,才能確定你的損失如何賠償,如何認定?一、行政賠償范圍的意義
只有法律規定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才相應的請求權。對于法律規定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侵權行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必須代表國家對受害人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給予行政賠償救濟,不得拒絕。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訴,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人民法院才能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
二、國家賠償哪些損害?
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賠償。我們在這兒說的侵犯人身權范圍比較狹窄,限于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這兒說的財產權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具體來說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經營權和物質幫助權。
三、國家不賠償哪些損害?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也就是說,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從事活動時,行使的是其民事權利,并不是行政職權,其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行政法規約束。由此造成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個人負責。
2因受害人自己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對于自己的侵權行為,過錯在于本人,后果應當由個人承擔,國家不予賠償。
3因不可抗力。這里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突發洪水將房屋沖走等。
4第三人過錯。因第三人過錯致使損害發生的,從法律上講,侵權行為主體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不是國家。如果損害的發生,第三人有過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有過錯,應當根據違法行為對損害發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確定國家的賠償責任。
四、損失如何認定?
除去國家不賠償的情況,在國家賠償情況框架下,提出賠償請求。
賠償請求包括賠償的范圍、方式等,要求必須明確具體,如請求賠償的金額或要求將強拆的房子恢復原狀。還有說出事實根據和理由,事實根據是指受害人遭受損害的時間、地點、客體、范圍等。理由是指損害形成的原因,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對于財產損失,行政賠償訴訟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所以一定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獲取、固定證據,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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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授權其它組織或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授權機關(非被授權者)。 這里的行政機關及授權機關必需具備法人資格,如不具備,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上級行政機關負責。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我國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包括“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