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協議超出實際損失價值合法嗎
賠償協議超出實際損失價值合法嗎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拆遷過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個法律文件,也是非常容易產生糾紛的一個案件。那么因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產生糾紛想要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的時候,一定要提起行政訴訟嗎?什么情況下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因為補償協議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的,涉及協議一方當事人是政府部門,另一方當事人是被征收人,這兩者主體之間地位不平等,因此,作為行政合同走行政訴訟的情況更為常見。而且實踐中有很多拆遷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事項都是由村委會負責的。如果村委會得到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話,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的。所以說如果村委會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可以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且村委會作為該行政訴訟的被告,那自然該協議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除此之外,我國《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提起的訴訟。也就是說,政府如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征收補償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提起行政訴訟的時候,是可以對相應法規命令是否與上位法相抵觸以及行政機關作出的相關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而民事訴訟通常只能對協議的約定是否違反公共利益、是否無效進行審查,從這個角度來看,行政訴訟能夠更好的保障被拆遷人的利益。
但是具體的情況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案件都是行政訴訟,也有一些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情況主要是不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法律性質看作行政合同,而是民事協議。認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具體案例情形包含以下兩種: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總的來說,目前關于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案件,被征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的情況主要以行政訴訟為主。但如果對被征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或者已經履行完畢的補償協議提起的訴訟,通常認為不屬于行政協議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房屋征收部門會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而且當事人因行政機關與第三人簽訂的補償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的訴訟,也是不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的。
謝邀。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無賠償能力這樣的案件并不少見,如果無力償怎么辦?是否會被判刑?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從以下三點給您分析下:
首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是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形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因雙方就賠償事項已達成合意,若無嚴重超出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法院是不會認定無效的。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沒有錢賠償會按交通肇事罪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責任方無錢賠償或雙方不能協商賠償的,受害方應該及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等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后,如果對方仍不支付賠償的,則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依法執行被執行人所有的其它財產,或可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則可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另外,如果對方是機動車的,則受害方可以先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部分再要求責任人賠償。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需求,建議您帶著協議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來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具體咨詢。
這種條款法院一般不支持。
有關的法律規定,請查閱一下《合同法》。大體意思,違約金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準,如果過高,對方提出抗辯,法院會要求拿出高的理由。一般來講,違約金不超過標的額的百分之三十,基本上能行,太高了,對方提出質疑,還是要費些周折。
簽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法院的判決告訴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漢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可心律師,北京煒衡(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區瀟水中路191號。
法定代表人唐,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該局政策法規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介紹】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原永州市國土資源局零陵分局,下同)與原告王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征收協議書》。
原告王先生訴稱,其擁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七里店辦事處楊塘村周家組一房屋的所有權,用途為住宅,屬于集體用地上房屋。零陵區人民政府以棚戶區改造為名對其房屋實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雙方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簽訂合同過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續。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對其房屋實施強行斷電行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區人民政府主導下,對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原告認為被告違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簽訂《房屋征收協議書》,該協議書應屬無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
一、房產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圍內房產一套;
二、《房屋征收協議書》,擬證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產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與原告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
三、《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擬證明被告實施房屋征收的范圍及原告房屋情況;
四、《限期騰地通知書》,擬證明被告基于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征收土地房屋與原告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房屋在被征收范圍;
五、《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擬證明被告基于棚戶區改造實施征收涉案地塊(集體土地)上房屋,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審批,被告實施征收違法;
六、房屋強制拆除前、后及強制拆除現場政府參與人員照片,擬證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強制拆除。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執焦點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是否有效。對此應依照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審查。現評析如下: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須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無授權即為禁止”的原則。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組修建了一棟磚混結構的房屋,該房屋并不在《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征收紅線圖范圍內,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屬于安置對象。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獲得征收批準的依據,其超出《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征收安置范圍,所實施的征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收土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因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行為沒有依據的明顯違法情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故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8月5日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無效。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提出的“涉案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為,來源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王先生與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無效;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各負擔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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