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標準是什么損失
國家賠償的標準是什么損失
行政賠償范圍一般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一方面是國家對哪方面事項承擔賠償責任,對哪些事項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是國家賠償哪些損害,不賠償哪些損害。我們只有搞清這個情況,才能確定你的損失如何賠償,如何認定?一、行政賠償范圍的意義
只有法律規定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才相應的請求權。對于法律規定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侵權行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必須代表國家對受害人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給予行政賠償救濟,不得拒絕。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訴,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人民法院才能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
二、國家賠償哪些損害?
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賠償。我們在這兒說的侵犯人身權范圍比較狹窄,限于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這兒說的財產權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具體來說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經營權和物質幫助權。
三、國家不賠償哪些損害?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也就是說,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從事活動時,行使的是其民事權利,并不是行政職權,其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行政法規約束。由此造成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個人負責。
2因受害人自己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對于自己的侵權行為,過錯在于本人,后果應當由個人承擔,國家不予賠償。
3因不可抗力。這里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突發洪水將房屋沖走等。
4第三人過錯。因第三人過錯致使損害發生的,從法律上講,侵權行為主體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不是國家。如果損害的發生,第三人有過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有過錯,應當根據違法行為對損害發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確定國家的賠償責任。
四、損失如何認定?
除去國家不賠償的情況,在國家賠償情況框架下,提出賠償請求。
賠償請求包括賠償的范圍、方式等,要求必須明確具體,如請求賠償的金額或要求將強拆的房子恢復原狀。還有說出事實根據和理由,事實根據是指受害人遭受損害的時間、地點、客體、范圍等。理由是指損害形成的原因,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對于財產損失,行政賠償訴訟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所以一定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獲取、固定證據,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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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張玉環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后,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國家沒有責任,所以,國家不會進行任何賠償。當然,如果因自然災害導致受災人生活困難或者需要救助的,國家會給予適當的救助或者補償,但不會是賠償。因為,在法律上,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具有過錯,沒有過錯,就沒有賠償的基礎。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三農#
國家會根據災害的損傷程度,適當的進行救助,而非賠償。
自然災害包括:
氣象災害。主要包括暴雨,干旱,高溫,熱浪,冷害,凍害,濃霧,酸雨等。
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嘯,赤潮,海岸帶危害等。
洪水災害。主要包括暴雨,泥石流,融雪洪水,山洪,潰壩洪水等。
地震災害。主要包括隔落地震,礦山地震,構造地震,水庫地震等。
鼠害。包括森林生物災害,森林病害,森林鼠害。
農作物生物災害。主要包括農作物病害,農作物蟲害,農作物草害。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國家賠償的標準是什么損失“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