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執行外國
剝奪政治權利執行外國
1、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2、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該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減刑以后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在主刑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所以,假釋期滿未出現撤銷假釋事由的,附加刑是否還執行取決于假釋期滿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否到。
剝奪政治權利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亦即,對于這類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助興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目前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刑罰附加刑由兩個執法機關來執行:
1、在主刑執行期間,由監管場所執行。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后,除余刑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以外,其他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
若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這時就由監管場所(看守所、監獄)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2、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如其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同時執行。
對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刑滿釋放后及假釋起開始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根據《刑法》第58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執行。由公安機關執行的這部分在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的人員,屬于監外執行罪犯,對于公安機關監管管理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是檢察院監所檢察科監外檢察的重要職責之一。
此外,監外檢察還包括對剝奪政治權利人員的監督考察和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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