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
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
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其區別主要體現為:(1)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2)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一部分;(3)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4)對應的義務不同。轉包合同中,總承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責任;而分包合同中,總承包人成立項目部,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對分承包人的工作內容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擴展資料:違法分包的處罰(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4)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青島市《建設單位建筑市場行為管理考核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是將應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肢解工程發包,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公開招標的,考核時直接定為d級。建設單位對違規行為作出書面檢查后,方可申請辦理新的業務。建議其行業主管部門取消其評優評獎資格,其所建設項目原則上不能推薦參加國家“魯班獎”、省“泰山杯”等獎項的評選。
《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管理考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標項目經理與施工現場項目經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經理變更手續的考核時每次減1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0.5分。
《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考核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現場檢查時項目經理無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的每次減20分,一年內每次參加投標扣1分。
《青島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及項目總監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第十五條第十二款規定,監理機構其他人員與中標不符且未按規定履行變更手續的,考核時每次減2分。
《青島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及項目總監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現場監理人員未按中標標書全部到位,且未按規定履行變更手續的,考核時每次減項目總監5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次扣0.5分。
所謂違法分包和轉包,就是未經發包人允許或同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能會降低施工質量,沒有施工資質、提高施工成本、偷工減料、責任承擔無法落實等等,所以應該禁止。
比如農民工的工程款拖欠、比如工程安全事故得不到賠償、比如工程質量問題、工程項目價格高等多是由于違法分包和轉包導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建設工程掛靠、轉包,違法分包都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取得的所謂“管理費”也屬于非法所得,如果發生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收繳。
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違法分包意思是指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分包:指已經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轉包與分包是兩個既有相似又有區別的概念。其中相同之處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應由自己完成的建設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即: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
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有關損失。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要認定是否存在轉包,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核實:(1)承包合同的主體是否實際上已變更;(2)現場管理人員的隸屬關系,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3)承包人行為(包括組織機構、工作協調、技術措施、方案、質量、安全責任等)的落實情況;(4)承包人管理人員的實際到位情況;(5)在由承包人供應材料時,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 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其區別主要體現為:(1)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2)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一部分;(3)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4)對應的義務不同。轉包合同中,總承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責任;而分包合同中,總承包人成立項目部,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對分承包人的工作內容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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