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勞動者休息的權利
勞動法關于勞動者休息的權利
您好,《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的權利。
具體如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看起來比較熱門,看了樓上近百名大咖的回答,老朱根據自己的經驗,也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老規矩,先說答案:違反勞動法!
關于上班時間(加班)的問題,一直是引發勞動糾紛的重要原因。那么,究竟什么樣的出勤時間是完全合法的呢?
合法的出勤(工作)時間
關于到底多少小時屬于合法的出勤時間,其實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如何理解這兩個法條?
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每周安排勞動者休息一天,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就是合法的!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
乍一看,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沖突,雖然說《勞動法》屬于上位法,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如果是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依然是按照每周5天每周40小時的出勤制度,每天超過8小時的出勤,應視作“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企業要支付150%的工資,且不能安排調休。
何為綜合計算工時制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行業存在季節性特點,無法執行標準工時制,因此,《勞動法》也規定了另一種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
所謂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采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崗位。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企業報經當地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準,未經批準,不能任意擴大范圍。
綜合計算工時制如何計算加班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
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周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
但是,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上班,依然應該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那么,在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時,到底一個月工作超過多少個小時就屬于加班了呢?
針對這個問題,網上有兩種說法:167小時和174小時。各是怎么來的呢?
- 174小時
很多朋友都知道,因為法定節假日是帶薪的,所以我們的月度計薪日是21.75天(365天-104天雙休日=261天,261天÷12月=21.75天/月)
然后每天工作8小時,21.75×8=174小時。
- 167小時
21.75天是計薪日,但是法定節假日是不用上班的,所以我們一年的法定出勤日其實只有250天(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每個月的法定出勤日就是20.83天(250天÷12月=20.83天/月)。
然后每天工作8小時,20.83×8=166.64≈167小時。
那么,究竟是174還是167呢?很顯然應該是167小時。
也就是說,對于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如果是以月為周期來計算工作時間,那么每個月超過167小時以上的工作時間就視為加班,由于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區分工作日和休息日(雙休日),所以企業一律按延長工作時間的標準(150%)支付加班費。
樓主的問題答案為啥是不合法?
從問題來看,樓主所在的企業執行的應該是綜合計算工時制,我們假定已經得到了當地勞動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
首先,全年無休涉嫌違法,法定節假日需要安排勞動者休息,否則,就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第二,上24小時,休48小時,相當于是工作1天休2天,是否違規了呢?
我們假定以一個月為單位來核算。
在一個月中,勞動者共工作了10天,折算為240小時。很顯然,遠遠超過167個小時的法定月出勤小時數,《勞動法》規定若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由此可見,167+36=203小時應該是每個月出勤時間的上限。
那么,這多出來的240-167=73小時,企業必須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如何看待996?
看了上面的回答,很多朋友可能會說,在現在的互聯網企業,大量存在996的現象,那么,如何看待996呢?
如前所述,法定的每年出勤天數為250天,折算下來正好是2000個小時(250天×8小時/天=2000小時)。
但對于996來說,每年的出勤小時數是(365-52-11)×12=3624小時,差不多是法定出勤小時數的兩倍!
如果是計算加班費,實行996工作制的“互聯網民工”每年的出勤時間折算下來應該是2000+(365-104-11)×4×1.5+52×12×2=4748小時!
這是什么概念?
相當于應該拿正常工資水平的2.374倍才是完全合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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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回答】
這篇回答出來后,已經累計超過了8萬的閱讀量很多條友私信聯系我,詢問他的工作時間是否屬于超時,能否主張加班費?
老朱要說的是,本篇回答中所計算的只是最常規的情況,實際操作中還要看勞動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考勤制度中隊加班是如何規定的,工資表中是否列明了加班工資這一項等等!
各位如果有什么問題,可以私信給我!
@HR新知派 @職場 @李國慶 @號 @混沌大學
勞動者依法享有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等權利。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我是職場老劉,關注后可隨時咨詢職場問題。
每天上十二小時,根據《勞動法》,是否屬于違法?答案是肯定的,具體違反的條款如下: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便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綜上所述,每天上12小時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如果對上班時間不認可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局申訴,讓勞動行政部門維護自己的權益。
關注職場老劉,隨時咨詢勞動法相關問題。
平等就業、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等法律規定的勞動權利。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延長工時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法關于勞動者休息的權利“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