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司勞動雙合同違法嗎
一個公司勞動雙合同違法嗎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商事訴訟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根據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回答,僅供參考。
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至少各執一份。用人單位存在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況,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注意此情形并不適用賠償二倍工資的規定,因為二倍工資懲罰針對的是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簽勞動合同。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回答,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您好,這個問題我們要從兩個方面來說明,公司讓簽訂兩份合同。
一、這兩份合同內容一致。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么公司沒有任何違規,只要勞動合同的內容一模一樣,是可以簽訂一式多份的。目前最主流的簽訂方式就是一式兩份,公司一份,員工一份。有些地方可能會簽一式三份,多出來的一份公司要遞交勞動部門備案。
二、兩份合同內容不同。
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做法肯定是違規的,原則上企業和勞動者一段時間內只能簽訂一種內容的勞動合同。如果要簽訂第二份,那么簽一份應為無效合同。所以碰到這種情況,您可以拒簽。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依法成立的,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議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權的最直接證據。因此《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關于單位沒有或者不給予勞動者一份合同原件的,單位屬于違法,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單位給予屬于自己的那份合同,單位不同意的,可通過訴訟處理。
你在原國企公司(母公司)簽定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原公司讓你們到母公司的下級子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呢,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建議你們區分兩種情況。
一般情況下,要看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持有的權重比例,如果是100%持股,那么,子公司屬于國有全資公司。只要子公司也給你們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工齡延續母公司時的累積,那么,你們在勞動合同標注清楚之后,可以簽定。
另一種情況,如果子公司所持有的股權不是100%,還有其他持股人,那么,子公司屬于國有控股公司,與母公司是股東不同的兩個公司,所有者權益也是不同的,其他的股權人是不會同意你們從母公司過來的人,延續原先的工齡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在這種情況下,你們最好要求母公司跟你們解除勞動合同,因為你們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賠償金,也就是每增加一年工齡,補償本人月平均工資的兩倍。
特別要注意的是,簽完《有償終止職工勞動合同協議書》后,你就不再是母公司的員工了,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可以不再與你簽定《勞動合同》,除非那個《有償終止職工勞動合同協議書》內有特別約定,否則,你鬧也沒用,人家是合法的,這個你一定要搞清楚。
如果你還想繼續到子公司簽《勞動合同》就業,那你就要想清楚,如何操作才能利益最大化。
法律不允許一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規定,砸掉你的飯碗。 可能追究第九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法或不違法,要根據情況來定,如果是我以下預估的這個情況,那就是既不違法,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不是,那就存在違法的嫌疑!你可以和公司協商簽訂一份即可!
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一個勞動者同時只能有一份合同
法律法規層面,您可以去翻看勞動合同法;具體不詳細說明,不管律師啊,或者企業管理人員怎么說,仔細讀懂勞動合同法,研究透它,你就會明白;
企業的真實狀況和用意猜想
一套班子做兩套業務
是否會有這樣的情況,公司因為開發了一個新的業務需求,因為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限制的原因,新的業務需求就需要另一個公司主體來經營,所以,公司新注冊成立了一家公司;
這家公司呢,可能法人代表另有其人,但是,股東可能是一個股東;作為兄弟公司,在法律上是與老公司是沒有任何關系的,甚至在業務上也沒有交集;
新公司剛組建,人員不是馬上就組建完成的,所以需要暫時用到老公司的人員;或者說,老公司的人員在資質上更匹配新公司的業務能力要求;也或者說,根本就沒有想過重新組建人員,直接用老公司的人員;
也就是說,用一套班子,做兩套業務;
有關管理的考量
從管理的角度來說,增加人員,意味著公司的管理難度會增大,過渡期來看,減少 (或不增加人員),又不影響到業務,何樂而不為呢?
成本核算的考量
上述,公司簽訂兩份合同,還有就是從成本的角度,比如,會適量降低員工的社保等福利的基數,以降低福利成本等;
員工不理解的癥結
作為高層管理者對政策的不重視,作為中層管理者,對員工溝通的不到位,專業人員對政策沒有吃透,或者按照經驗來做事,或者對相關法律政策沒有吃透,自己都不理解,怎么和員工解釋說明;作為基層工作人員,涉及到財務,人力資源工作實操上,不知道如何操作,也更無法和員工徹底解釋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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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現實生活中,很可能會存在工作變動導致不同城市繳納兩份社保的狀況。
那么,一個人可以交兩份社保嗎?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社保是國家強制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保險,即員工只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就有義務為員工繳納五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除去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若同時與兩家及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員工只能和一家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一個人交了兩份社保,即說明個人與兩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因此一個人只能交一份社保。
同時交兩份社保都有哪些影響呢?
由于目前的社保還屬于地方統籌,尚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統籌。因此,如果個人同時任職的多個單位都在同一個地區,實際上是無法實現在每個單位都繳納社會保險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繳納社會保險。
參保人如果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兩地繳納社保同月份部分無法合并,會退還一個城市的個人部分,企業交的那部分會歸當地社保統籌基金里保障當地養老金發放。
如果一個人同時交了兩份社保,不管合并不合并,都只能享受一份社保的待遇。
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扣留屬于勞動者的那份勞動合同時有發生。公司未把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是違法行為,無疑會增加勞動者的維權成本。
一、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哪條法律規定?
-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勞動合同違反上述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為何要扣留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 (一)可增加勞動者的維權難度。勞動合同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的書面憑證。用人單位可以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處于無據可查的地步,使雙方掌控的信息存在不對稱,勞動者維權是難上加難。
- 比如,在職工提起工傷認定時,若職工有勞動合同的,人社局可直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沒有看勞動合同的,也需要中止認定申請,勞動者先仲裁存在勞動關系后,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三、勞動者如何維權?
- (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二)《勞動監察保障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于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三)因此,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用人單位扣留勞動合同的行為,要求勞動監察大隊依法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拒改正的,可以要求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罰。
限于案件信息和篇幅,作如上簡要分析。若需進一步幫助,請給我們留言或者或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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