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撫養權能不能更改
孩子的撫養權能不能更改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如果協商一下,雙方都同意變更孩子的撫養,委托律師這個變更孩子撫養的協議書,一定要雙方都簽名,如果無法協商變更,那就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不過起訴,要想取得勝訴,你必須證明對方不適合再撫養孩子,而你更適合撫養。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法院已將孩子的撫養監護權判給了一方,是否能更改的這個問題。是人都知道,凡事不可能是絕對的,就沒有不能更改的話題。要是法院裁決的案子不能更改的話,豈不存在冤假錯案,受冤者無處可了伸了嗎?這是永遠不可能的。
只是說法院在審理一般的民事離婚案件中,裁決孩子的撫養監護權歸男方或者是女方,都會依法根據實際情況,誰能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和學習環境,使孩子能在固定的生活中健康快樂的成長,就會把孩子的撫養監護權判給誰的,輕易絕對不會更改孩子的撫養監護權是有的。
如果有孩子監護權的一方,不尊重法律的規定,無理拒絕和剝奪了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撫養孩子和探視孩子的權利。同時,又阻撓和剝奪了孩子探視父親或者是母親的權利的話。這就屬于違法的侵權行為,另一方完全有權利將對方告上人民法院,要求更改孩子的撫養監護權。
如果有孩子撫養監護權的一方,由于重大疾病,或者是不可抗拒的外來力量,造成喪失了體力的勞動能力,又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的話。對孩子的撫養就失去了保障,這對孩子的健康成長和培養是極為不利的。另一方要求更改孩子的撫養監護權,在法律上能夠成立,法院依法也會變更孩子的監護撫養權的。
如果有孩子監護撫養權的一方,對孩子的監護和撫養沒有盡到責任。或者是因為又組成了家庭,對孩子進行虐待,只要有證據和鐵的事實。另一方也完全有權利將對方告上當地的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法院變更孩子的撫養監護權,只要法院審理認定事實存在,法院就會支持的。
還有的就是,孩子已經完全擁有了表達自己愿望的能力,愿意跟父親生活,或者是母親生活。法院依法會考慮孩子的意愿,也會更改孩子的撫養監護權的。
總之,既然離了婚,最好能給孩子一個安定的學習環境和優越的生活條件。不能因為父母恩怨繼續,搞拉鋸戰,再嫁禍在孩子的身上,是絕對不可取的。
一般不能,除非身體出現狀況導致扶養不能!
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可以變更。
如果父母雙方可以協商一致
那么雙方簽訂一份協議即可,然后把孩子的戶口到派出所變更一下即可。
同時為了考慮以后孩子上學等方便, 建議雙方可以到公證處做一個《變更撫養協議》的公證。
如果父母雙方達不成一致
可以到法院去起訴變更撫養關系。法院會考慮如下因素來判決是否變更撫養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建議先收集足夠的證據,及時到法院去起訴。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的一方獲得孩子的監護權以后,不能隨意更改孩子的姓氏。
更改孩子的姓氏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確認同意才行。
但是孩子年滿十八歲以后 ,可以自己更改,自己喜歡的姓氏,即可以隨父親的姓氏,也可以隨母親的姓氏。
答:離婚之后,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能擅自為孩子改變姓氏。姓名權是自然人基本的民事權利,但是在子女成年之前,該項權利由父母代為行使。不管父母是否離婚,在子女成年之前改變子女姓名的權利均應由父母共同行使。任何一方擅自行使該權利改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尤其是姓氏,都是不受罰法律保護的。但是另一方也不得因為子女姓氏的改變而拒付撫養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孩子的撫養權能不能更改“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