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醫療糾紛怎么處理
如果遇到醫療糾紛怎么處理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后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如果已經確認為醫療事故,其實己經有解決的部門,并且進入了正確的解決程序了,一點也不用擔心。但我從醫多年的經驗,讀者如些急切的心情,估計是醫患雙方有糾紛,可能存在醫療事故,但不知如何辦了?下面我就醫療事故這個問題?給大家科普下。
1.大家要明白,什么叫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確立為醫療事故有以下五大要素,缺一不可。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誰來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
目前醫療事故確定并解決有二個科學合理的途徑:一是走司法途徑,簡單點就是到法院告醫院及醫務人員,法院委托專家進行簽定。二是走醫院衛生主管部門(衛健局)告狀,衛健局抽取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專家組成專家鑒定組進行事故鑒定。
4.醫療事故鑒定如何去做?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當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再次鑒定,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事故鑒定確定后怎么辦?
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賠償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衛健局申請處理。如處理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健委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健委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后,鄭重提醒患者家屬,遇到醫療糾紛時,一定要走當地衛生主管部門(衛健局)或法院這二個正規途徑,通過醫療事故鑒定確定事故等級后,按國家對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家屬獲取應有賠償。
先協商,后法律解決。法律是公證的,千萬別違法。
醫患糾紛!壞就壞在出現了糾紛,你只能找醫院,或是上級醫院!這不是在跟老子告他兒子嘛?而我們大家都懂得一個比較粗俗的道理,那就是,老婆是別人的好,兒子是自己的乖!這特么能有一個合理的結果嗎?上法院告狀,你特么連個檢測報告都沒有,你告誰?法院不受理!仲裁結果你又不服!你又不愿認命!咋辦?我到是想明白了,這冤有頭債有主!我沒那閑功夫來陪你們玩兒,只有像那個為女兒討公道的人學習,勇敢的去面對死刑!此生不能為國捐軀!能為督促在制度上的完善進步而獻身!也算是死的其所了。
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調解,并簽署書面調解書。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
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
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
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制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不管采取哪一種協商解決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好處
1、緩解醫患矛盾:一起醫療糾紛如果久拖不決,往往會激化醫患雙方的矛盾,只有在發生糾紛以后,盡快解決糾紛,才能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加深,有些患者在久拖不決后甚至采取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手段。當然,這種協商也不是無條件的,醫療機構在發生醫患糾紛后,應當組織相關科室的醫生、專家進行研討,對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過失進行實事求是地分析,確定是否同意與患方進行協商。
2、減少訟累:對醫療機構來講,一旦進入訴訟,聘請律師,申請鑒定等等,準備答辯等等會使醫療機構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
3、減少負面影響:有些案件因沒有及時解決,患方往往會求助于媒體,媒體的渲染報道,必然會給醫院帶來負面影響。(本文內容來自《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醫療事故鑒定后明確責任,然后通過協商、協調,形成統一意見后就簽署解決文件。這其中有時也很難達成共識,也需要各方有所讓步。
謝邀。
第一,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各種診療規范,盡量避免工作失誤。第二,在醫療工作中要設身處地為患者考慮。第三,努力提高業務水平,為患者提供更專業的服務。出現醫療糾紛,如確有過失,盡力承擔,如遇到醫鬧,也絕不退縮,捍衛自己的權利。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如果遇到醫療糾紛怎么處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