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代通知金
勞動法辭退代通知金這個問題比較典型,在實踐操作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總覺得只要支付代通知金,就能夠隨時叫員工走人,從而導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承擔賠償金的后果。 最近我剛好寫了一本防范用工風險的工具書——《新互聯網時代•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范一本通》,書中也有專門一個章節來講解這個問題。
我將從三個方面來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對各位朋友有所幫助:
1、什么是代通知金?
2、什么時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3、試用期辭退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1、什么是代通知金?
首先必須要明確一點,“代通知金”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及其它法律法規并沒有關于“代通知金”的說法。代通知金其實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也可以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方式來代替提前通知,讓勞動者立即走人,這就是“代通知金”。
支付代通知金的目的,是為了給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避免勞動者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這段真空期內沒有工資收入。
2、什么時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很多用人單位和 HR 想當然地認為,只要在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額外 多付 1 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就可以讓勞動者隨時走人,這是對代通知金 的嚴重的錯誤理解。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或 是支付代通知金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只有三種:醫療期滿不能恢復工作、 二次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除此之外,在勞動者沒有過錯 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也就無法形成“協商一致”的條 件,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行解除的,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
附上我的這本工具書的相關頁面:
3、試用期辭退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那么,試用期內辭退,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呢?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相互磨合的一個階段,在此階段,勞動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條件是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了常規的理由: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即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但需明確重大損失的界定標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被錄用、犯罪等,一個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但這恰恰是最容易發生勞動爭議的地方。
最后來總結一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享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權”,但前提條件是要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無需支付代通知金,也無需提前30日通知。
結合你的提問,你的問題所涉及到的情況應該是勞動者沒有過錯(包括不符合錄用條件)而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很容易構成違法解除,而需要承擔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試用期內辭退,這個賠償金也就是勞動者的一個月工資(因為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工作不滿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所以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就是1個月工資)。
所以,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非要任性地辭退勞動者,也就是需要多相當于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知識的,也可以參閱我的這套工具書。
你好朋友,我是勞動監察局,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監察條例里更本就沒有代通知金一詞。代通知金是廣東,珠海,香港和臺灣的有這么個說法。經濟補償金是公司辭退你后給你的補償,具體是每滿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補償。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的意思。
沈陽的法院一般不會判
1、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2、代通知金是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辭退時勞動者的一個月的工資
3、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法辭退代通知金“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