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合同不成立的條件
炒房合同不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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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在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說炒房是違法的,畢竟炒房也是一種遵循市場規律的自由交易行為,只不過投資者的賣出價比當初的購入價高出太多,而且帶動了市場價格的整體上漲。
雖然政府多次提出穩定房價,打擊炒房行為,但實際上炒房說到底還是一種自由的交易行為,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盡管炒房對樓市的危害十分大。
而且在某正程度上,就是因為炒房團的存在才能快速的拉動地方經濟的發展,畢竟當炒房者把房價炒高之后,政府不僅可以多收取各種稅費還能用更高的價格把土地拍賣出去,這才是地方政府財政的最大來源。
炒房行為不違法,但違背了社會道德,這也是為什么老百姓對炒房行為深惡痛絕的原因之一。雖然不違法,但炒房這種行為還是必須要得到遏制,這樣才能讓樓市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
“可以”也不可以 ,購房合同是作為買房的依據之一,但并非獲得房屋完全產權,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
聲明:本文僅作為對過去在現實中發生的現象做簡單闡述,不作為買賣/轉讓的依據,僅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1、“可以”的情況,“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下一個買家愿意接手,并愿意承擔“交易”中的風險(一般買家是不愿承擔“交易”中不確定的風險,但是不含一些有背景有門道的炒房客),接受沒有完全權益保障的書面協議,即為:“花錢賣不自在”或“富貴險中求”。另一種情況就是建立在可以撤銷合同和做更名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轉讓,但此類做法“一般買家”或“一般賣家”是不可能獨立完成的。
2、風險:此類轉讓協議中的風險主要有:賣方債務糾紛,房屋產權糾紛,賣方意外身亡,開發商不能交房,不能辦理房產證,賣方違約不賣或后期價格漲幅過大賣方惡意加價,后期交易產生的費用,政策變化等等一系列的風險,導致最終不能完成交易。而且由于相關法律的不健全,不能保障到買方的權益,只有相關的轉讓協議,對于買方來說風險過大。
3、不可以依據: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政策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遏制炒房,打擊炒房。
聲明:本文僅作為對過去在現實中發生的現象做簡單闡述,不作為買賣/轉讓的依據,僅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首先要看炒房人 是否具備1、房屋出售 房屋產權人出示的房屋銷售委托書【一般來講需要做公證】,2、是否有委托炒房人代產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委托,如果有 那你和炒房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反之 是無效合同,您可以主張要回定金或者雙倍返還。
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六)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八)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十)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嘴上說限購那么嚴,政策那么緊,比如房貸利率上調影響的只是剛需購房者,其實不然,炒房者也不傻,如果剛需都被影響了,炒房者也沒有勁頭。其實大多數炒房者還是把杠桿用到了極致。他有那個全款大多數也會選擇去首付多套房子了。
因為太貪可能被套,這個需要很大的定力,非一般人能做得到。炒房的套路到底是怎樣的,我記得當年有報道說,10萬倒房一年凈賺一個億。原來炒房的真相是,他們把房子賣給自己。
“一下子買那么多房,萬一賣不出去,虧本了怎么辦?”“要是能賠本,我們還炒什么房?無所謂有沒有人買,我們絕對不虧。”“我們賣給自己。我們這一個團分成兩組,一組買一片房,都向銀行貸款。房子到手之后,有沒有別人來買都無所謂。抬高了價格,兩個組互相買賣,對沖你知道嗎?首付就都不用付了,只要再到銀行做8成20年的按揭就行,拿到了貸款先還掉前一次的貸款,剩下的就是利潤。如果還能升,就再買賣一次。反正絕對穩賺不賠。價格起來了,對開發商也有好處。”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炒房合同不成立的條件“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