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法院遲遲未執行
判處拘役法院遲遲未執行
如果法院判處拘役,犯罪人不按法院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到執行機關報到的話,情況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警方會進行抓捕,歸案后會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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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確實是危害社會的一個毒瘤,法律上有一些懲治措施:
一、刑法上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是情節嚴重要求很高,很多老賴根本不反抗,就是耍賴,提前預謀好轉移了財產,根本無從下手;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賠禮道歉之類)
7、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8、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雖然強制手段很多,但是現實當中顯得蒼白無力,比如欠錢不還的;傲來,很早已轉移了財產,申請人沒有途徑也沒有權利去查,而執行法官只是在系統上查查而已,不進一步深入調查,反而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信息,用不了多長時間法院就下達終結執行通知書。法院最多把老賴列入失信名單,限制坐飛機、火車之類,無法打擊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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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判拘役兩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如果有錢不交罰金,人民法院會依法采取強制執行的。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 下面是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于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醉駕法院判拘留一個月到現在三個月了,還沒執行。除非醉駕人是精神病患者,不能強制執行。
拘役是指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規定,【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也就是說,當事人的刑罰執行應該由公安機關執行,不需要坐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后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如果不服判決,可以上述,但不依據判決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法院的判決是賦予國家強制力的,行為人應該主動履行。
如果不履行有三個后果:
1.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措施很多,可以對行為人住宅進行搜查,包括拍賣、變賣、扣押財產,凍結銀行帳戶,還可以查封行為人住宅。
2.如果拒不執行的行為人,法院可以處于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并且可以重復適用。
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情節嚴重的,就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就算經過了以上處罰,行為人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永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只是暫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中止執行,等到行為人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時候,法院就會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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