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一,非婚生子在當事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有繼承權。關于遺產的繼承與分配原則,其實法律的規定是很明確的,首先要看當事人生前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遺囑,那要以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就會按法定繼承序位來繼承,當事人的配偶,子女(養子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當事人的非婚生子都是子女的范疇。)和父母(如果還健在的話)都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另外,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和老人的財產分配是不掛鉤的,如果對遺囑或者財產的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另行協商或者起訴解決;如果子女對父母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那可以適當的少分,或者不分遺產。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
?。?)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配遺產
謝邀!
私生子在法律上叫非婚生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這公平嗎?
公平!
第一、非婚生子女來到這個世界上,他們沒有錯誤,有錯的是他的父母,也是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沒有錯,不利的后果他們不應該承擔;
第二、人來到這個世界上,就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存在。每一個個體在社會上享有的權利,不因他是否是婚生子女而不同。他的父母不扶養他,讓他自生自滅?那不是成為野蠻的社會了嗎?文明不是倒退了嗎?
第三、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繼承方面,非婚生子女有法定繼承權。如果作為父母的對財產有處理的意愿,可以立下遺囑解決遺留問題。
這樣就可以約束小三對財產的覬覦。
當家庭的丈夫有非婚生子女時,則非婚生子女和他婚內所生子女有相同的繼承他財產的權力。當家庭的妻子有非婚生子女時,其非婚子女不能分得其丈夫的財產只能和她的婚內孩子一起分得她的財產。
沒有繼承權根據婚姻法地25條之規定,非婚子女和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權利,非婚子女我的母親和非婚子女的父親沒有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因此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沒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一章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1、再婚后,其與之前的配偶所生的子女,不是非婚生子女,而是婚生子女,當然享有原配偶和在世的父或母的財產繼承權。
2、喪偶后再婚,只要領了結婚證,就是合法婚姻,再婚后又生的子女,也是婚生子女,也當然享有對親生父母的遺產繼承權。
如果喪偶后沒領結婚證又與他人生育子女,才是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也對親生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與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繼承權。
有。非婚生子女,指父母非婚姻關系所養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和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未經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于婚生子女。對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后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對于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認可的,只對生育婦女而言,視為非婚生子女。所以,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都有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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