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這兩種仲裁性質不一樣!一裁終局的仲裁是經濟糾紛,要有仲裁協議,約定糾紛走仲裁程序,如果沒有約定就只能訴訟(法院解決)。另外,仲裁裁決雖然有一裁終局性,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很難,法院只能審查仲裁程序,程序沒有問題就不能撤銷,不管實體;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要好些,民訴法規定可以審查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等,但很奇怪的是法律只賦予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而對權利人沒有規定救濟渠道。說明白點,就是裁決你給錢,你可以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決你得錢,你要求得10萬,實際只裁決1萬,甚至駁回你的請求,而你不能申請不予執行。
一裁終局制是指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對訴與不訴有選擇權: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仲裁生效;認為對其不利,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裁終局僅限于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和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對于勞動爭議案件,必須要先經過勞動仲裁才行。那么勞動仲裁的整個流程是怎樣的?“一裁終局”又是什么意思?
首先,先要懂什么叫“一裁兩審”
一般的民事案件,我們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經過一審法院、二審法院。而勞動爭議案件,則必須要經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
也就是說,勞動爭議案件,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就是“一裁”,然后分別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就是“兩審”。
一審法院一般是區級、縣級的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一般是市級中級人民法院。
如果每個勞動爭議案件,都要弄到法院二審才有結果的話,那么對員工太不公平了,因為這個流程下來,要花費8個月到18個月不等。所以對于有些結果很明確的勞動仲裁,就增加了限制條件。
其次,什么叫“一裁終局”
顧名思義,就是勞動仲裁出了裁決后,就是最終的結果,這個時候公司就不能繼續起訴到法院了,這也是基于公平原則考慮,防止一些公司惡意拖延時間。
勞動爭議案件中,以下這幾種情況,公司是無法繼續起訴的。
一、涉及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單個勞動仲裁請求的金額,不超過最低工資標準12倍的爭議。也就是說,這幾項仲裁請求,只要每一個請求的金額都沒超標,就屬于終局裁決!
二、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這些都是比較明確的,有法規依據的,所以也是終局裁決!
在勞動仲裁時,出現這種“一裁終局”的終局裁決,則意味著:
一、公司無法起訴到法院,只能按裁決結果執行。除非勞動仲裁的裁決有明顯的違規、依據的法律條款明顯錯誤影響到裁決結果,可以申請撤銷裁決。不過這種概率不大。
二、但在“一裁終局”的情況下,員工一樣有起訴到法院的權利。只要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滿意,可以直接起訴。
“一裁終局”并不是針對整個裁決書,而是可以按仲裁請求來認定。比如3個請求,有一個請求是終局裁決,另外兩個不是,那么公司可以就另外2個進行起訴。但對于終局裁決的,公司必須按規定執行。
總的來說,“一裁終局”的做法,主要是為員工考慮,防止公司惡意拖延時間,給了員工自主選擇權!所以,如果有條件,我們要利用好這個規定。
這是因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的一裁終局是經濟糾紛經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因為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共同意愿,當事人選擇了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理所當然應誼最終以仲裁途徑解決爭議。
根據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隨便改變初衷,再選擇訴訟來解決爭議,也不可以不執行裁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