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一裁終局的情形
勞動爭議仲裁一裁終局的情形
你司涉案應是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一裁終局的仲裁,即:(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這兩種裁決勞動者不服可以起訴,用人單位不服不能起訴。仲裁確有錯誤的只能申請撤銷。但是用人單位撤銷該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不是仲裁裁決的所有錯誤法院都管。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注意!只有存在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時,中級人民法院才會撤銷該仲裁裁決。如果僅僅是該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法院無權撤銷,也不會對此再進行審理。因為仲裁裁決基本上不存在上述六種法定撤銷情形,所以絕大部分(99%)的撤銷申請是被駁回的,但因為法院案件流轉、排期等耗費時間,一般審結此類案件要30天以上,因此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也成為很多公司拖延履行仲裁裁決的手段。
手續材料:仲裁裁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撤銷仲裁的申請書(并按勞動者人數提供副本)、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皆加蓋公章)、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材料、有撤銷事由所對應的證據的要提交證據材料、勞動者的聯系方式,去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立案,記得填好《送達地址確認書》。
之后法院會通知貴司交納案件受理費,400元/案。訴訟費用交納后過一段時間,法院會向貴司送達傳票等材料告知具體的開庭調查時間,貴司正常出庭應訴即可。
如果沒有上述六種法定撤銷情形,公司也愿意盡快解決爭議的,建議不要提起撤銷仲裁的申請,不然結果就是——再白白浪費案件受理費這400元。
一裁終局制是指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對訴與不訴有選擇權: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仲裁生效;認為對其不利,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含義: ⑴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⑵一裁終局僅限于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 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⑷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⑸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目前,由于我國勞動爭議“一裁兩審”的解決機制,從而導致勞動爭議解決周期長、成本高。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很多用人單位存在大量的濫用訴訟權利的不當行為,即用人單位明知敗訴也要提起訴訟或者提起上訴,惡意拖延時間。因此,一般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序往往需要經過 “馬拉松”式的訴訟。即使勞動者最后贏了官司,卻已付出了不少時間、精力、金錢成本,付出的代價非常巨大,甚至得不償失。最后導致部分勞動者不敢輕易維權,有些甚至放棄了維權。為解決這一問題,《調解仲裁法》在“一裁終局”上作出了重大的突破,規定部分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勞動爭議可以實行一裁終局。同時,為使勞動者不喪失對一裁終局勞動爭議的訴訟救濟權利,《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勞動者若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調解仲裁法》關于一裁終局的規定明顯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同時也考慮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其規定了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是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是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是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盡管《調解仲裁法》賦予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不受輕易損害,《調解仲裁法》同時明確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對于“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指的是爭議的總額不能超過,還是指每一項爭議不超過,在這里法律并沒有做出更明確的規定。根據《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四條,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當以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各項請求的總金額為標準確定是否屬于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一裁終局制度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告終結,該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法條內容為: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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