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需要傳喚證嗎
口頭傳喚需要傳喚證嗎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不對,既然是“口頭傳喚”那就不需要《傳喚通知書》,口頭傳喚要求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證”,并告知被傳喚人“我是XX派出所民警,你涉嫌觸犯XX罪,現在依法對你進行口頭傳喚,請跟我去派出所協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根據上述法律條文,辦案單位可以以任何方式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傳訊,傳訊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司法實踐中通常都是采取口頭的傳訊方式。
傳喚證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用的傳喚方式,即由公安民警將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
治安管理中的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的一種調查手段,在執法實踐中經常被使用。傳喚的目的是為了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查明案情,取得證據。
傳喚分為口頭傳喚、傳喚證傳喚、強制傳喚。
(上圖:民警發出警告,口頭傳喚違法行為人)
一、口頭傳喚
人民警察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口頭責令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調查的行為。在實施口頭傳喚時,人民警察向被傳喚人出示警察證,表明警察身份,并向被傳喚人口頭說明其被傳喚的原因、法律依據、接受調查的地點等。
二、傳喚證傳喚
不在案發現場,需要傳喚違反治安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調查工作的需要,決定是否有必要使用《傳喚證》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上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公安民警采取強制方法傳喚,采取強制傳喚時可以使用警械,如警棍、催淚噴射器(俗稱“辣椒水”))
三、強制傳喚
人民警察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采取強制的方法將其帶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地點進行調查的行為。強制傳喚,其強制的方法一般以將被傳喚人傳喚到案接受調查為限度,必要時可以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當然,強制手段只是為了被傳喚人到案接受調查,一旦被傳喚人已經到案,且服從調查的,不能繼續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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