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的,服刑期間認真悔罪可以減刑。
罰金刑應當及時履行,否則法院會強制執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會影響認真悔罪情節的認定,在減刑時要從嚴掌握。
如果確實沒有履行能力的,可以申請緩交、免交,不影響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第二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不應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是的。
如果正在取保候審,一旦被判處有期徒刑,應該立即收監。有期徒刑屬于監禁刑,應在監獄中執行。其中,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訴法》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判一年緩刑一年,是指判決之后在外一年內接受考察,不違反緩刑一年考驗期法律規定的,判處的一年刑期不再執行,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又犯事的,收押服刑一年刑期
法院判決后可以馬上申請保外就醫,關鍵是要符合申請保外就醫的條件:
1、《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
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擴展資料:
保外就醫期間的規定:
1、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1)、治療,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的。
(2)、取保外就醫的。
(3)、自傷、自殘、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4)、理保外就醫后并不就醫的。
(5)、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6)、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7)、違法犯罪的。
四、保外就醫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執行刑期:
(1)、種不正當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2)、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3)、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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