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否成立
勞動關系是否成立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有合法主體資格
特殊勞動者需要滿足一定的資格要求,比如對于在華的外國人想要在中國工作的,必須先獲取就業許可證或者擁有專家證等其他特殊行業工作證。自然人無法達到勞動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單位的各項條件,也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自然人之間一般成立的是勞務關系,。再比如,公司破產清算組和雇傭人員之間,破產清算組沒有固定場所、固定資產,對外不能獨立承擔責任,既不是法人也不屬于其他組織,因此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這兩者之間就無法成立勞動關系。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也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無法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遵守勞動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從事支付報酬的工作
比如部分行業的銷售業務員,業務員并不需要每天按時打卡上班,沒有固定工作場所,也不需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無底薪也無銷售任務,只是在銷售額中提成作為報酬。再比如運輸行業的掛靠關系,掛靠人以自有車輛雇傭司機跑運輸,只是通過運輸企業辦理營運證,以運輸企業名義從事運輸。但實際上司機并不服從運輸企業的管理和遵守規章制度,完全聽從掛靠人的指揮,也由掛靠人直接支付報酬,在這種情況下,司機與運輸企業就無法成立勞動關系。
3、勞動者的勞動行為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提供勞務一方的勞動行為必須是完成單位所安排的業務,現實生活中,部分企業在成立過程中雇傭員工工作,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除滿足上述1、2兩個條件外,所從事的活動是企業設立過程中業務的組成部分,當然成立勞動關系。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關系轉移,通常表現為企業間員工的借調、勞務派遣、從事異地工作、從事促銷工作等方式,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關鍵是判定是否與關聯企業存在勞動關系。主要從以下幾方面綜合判斷:
1、勞動合同角度;
原則上,一名勞動者在同一時期內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首先需要了解是否簽署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與關聯企業中的哪一方簽署。同時了解訂立勞動關系時的合意,即當時如何約定的。然而,不論是否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法院也并不會將合同作為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唯一證據。
2、薪資福利角度:
除勞動合同外,還需考慮薪金、加班費用以及福利津貼等的發放單位,社會保險的繳納單位,以及享受的年假、產假、婚喪假等假日福利是依據關聯企業的哪一方制度。
3、勞動管理角度:
除前述兩點外,需要辨析招聘單位是哪一方,勞動者與關聯企業的哪一方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從而了解勞動者具體是為關聯企業中的哪一方提供勞動,接受哪一方的勞動管理。
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有哪些:
勞動關系,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范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系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系起來。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建立勞動關系的流程
1、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建立。
2、事實勞動關系可參閱《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