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放眼農村目前的基本現狀:村村寨寨,家家戶戶基本都是老人和留守兒童,農村勞動力輸出嚴重失衡,導致農村田地大面積荒廢,以其浪費資源,不如把田地再承包出去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此時,就會牽涉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相關事宜,如何進行變更?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 .變更的書面請求,承包方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申請人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及有效身份證件,由村委會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三.承包方將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報送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核。
四.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如符合規定的,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變更”的字樣。
@ @苗鄉小龍哥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為的,以下予以分別說明:
基于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
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非基于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在這里主要是繼承問題。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范圍中沒有規定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民法學界對于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有不同的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期限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準可以延長(《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實現承包經營的憑證。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是依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對農戶承包集體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記載于登記簿,由縣人民政府確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這個問題看似一個問題,其實是幾個問題,很多農民有自已土地,其實對土地權利義務并不了解,回答朋友的這個問題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回答:
一、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一本證書,是指有土地所有權的被承包方(國家或者村集體委員會)將土地的經營權承包給承包方(農戶)經營并向農戶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證書》,相當于原來的土地承包合同,上面明確了承包人和被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土地承包期限。
二、承包自己的土地給別人叫土地流轉或者出租,往往是以簽定書面合同或者協議,作為流轉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簽協議主體是你自己和來承包你土地的人。上面所說的承包證,發放主體是國家,承包方是農戶即指你。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明的是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包括承包權和經營權兩項,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者村委會。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你可以自己經營土地,也可以承包給別人經營。所謂土地三權分立指的就是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項權利相互獨立。
感謝閱讀!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喜歡我文章的朋友,可以幫忙點贊,評論、轉發,關注農人阿洪,每天更新三農知識問答分享給大家。
你所說的問題,在我們這里也有存在。據老胡所了解到的情況來看,我們村至少有四十多戶遇到了這個現象。
其實,遇到這種現象不必要慌張,也不用害怕和擔心。我們這里的做法是這樣的~~
當農戶發現土地確權證書上登記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時,農戶可以向村組提出異議,村組根據農戶的反映進行核實,經村組核實情況后會讓農戶填寫一份《土地確權糾錯審批表》,并經有錯誤地塊的農戶和相鄰地塊的農戶雙方簽字認可,再報給鎮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審批,然后交給測繪部門進行重新測量審定,重新打印確權證書并收回已經發放的確權證書。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們這里糾錯的時間規定為三個月內。也就是從領取到土地確權證書后的三個月內可以申請糾錯,超過三個月不再進行糾錯。原因是糾錯需要測繪部門重新進行測繪,一戶兩戶有問題不值得再去找測繪部門,很麻煩。
當然,每一個地方的規定會不盡相同。也許有的地方規定的糾錯時間更長,這樣對于農戶更有利。但總的說來,當你在短期內發現土地實有面積與土地確權證書上的面積不符時,你最好盡快向村組提出異議,村組經過核實后會向鄉鎮政府反映的。經過一定的程序后會讓測繪部門重新測繪,并依據新的測繪數據重新發放土地確權證書的。如果拖的時間過久,也許會“橫生枝節”。
總而言之,土地實際面積與土地確權證書上的面積不符時不必過于擔心,有關部門是給了農戶的糾錯時間的。只要你在糾錯的時間內提出錯誤,村組會及時核定并報告給有關部門的。有關部門會要求測繪部門重新測繪,并依據最新的測繪結果重新發放確權證書。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上,里面有一半寫著基本農田,還有一半寫著不是基本農田,為什么?
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都有,與以前的特定歷史時期有關。60年代初全國基本完成農業集體化,進入“人民公社化”的農業運作摸式時期。權力下放,以各生產小隊(即現在的村小組)為核算單位。每個生產小隊必須如實上報旱地、水澆地面積,不得瞞報,并以此為基數核定應繳農業稅費及派購統購統銷任務。這部分田地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基本農田,老祖宗傳下來的基業。
至70年代,人民公社化進入鼎盛時期,全國農業學大寨高潮疊起,全面掀起了瘋狂的開山造田運動。當時的口號是:以糧為鋼,大辦農業,見縫插針,開荒擴種,廣種薄收。這部分開墾出來的“四荒”地土質非常貧瘠,產量極低。
作為一種歷史印記,這部分開墾出來的“四荒”地并未退耕還林、退耕還牧,而是以承包地的方式分配給了各農戶。這才有了題主所說的“還有一半寫著不是基本農田”的由來。而且非基本農田是不用繳納農業稅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