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暖我還需要交取暖費么
停止供暖我還需要交取暖費么
一般正常情況下,如果住戶不參加集體供暖,就必須通過物業公司向供熱企業交納熱損費。大約是正常供暖全款的30%。物業公司的解釋是,某些住戶雖然不用熱,但是左鄰右舍的供熱通過墻壁或者暖氣管道也能傳導過來,實際上也是在享受低度供熱,這就給供熱單位造成了一定量的損失。 不過,各地各個社區的情況都不盡相同。有些要交有些不交,但是物價部門已經給出了答復:沒依據,不得強制收取。
每個地區的規定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 例如: 如果是鄭州市內的居民不交取暖費,熱力公司有權停止供應暖氣到戶。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未交費的,供熱單位應當進行催交。 經催交仍未交費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 串聯供熱系統的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但未按照規定辦理停止用熱手續的,視為事實用熱,應當交納熱費。
每個地區的規定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如果是鄭州市內的居民不交取暖費,熱力公司有權停止供應暖氣到戶。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未交費的,供熱單位應當進行催交。經催交仍未交費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串聯供熱系統的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但未按照規定辦理停止用熱手續的,視為事實用熱,應當交納熱費。擴展資料:取暖費的相關規定:(依據:撫順市城市供暖收費暫行規定)第三條每年度的取暖費收繳從當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單位應在每月月底前繳清當年全部取暖費總額的1/12,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額1‰的滯納金。銀行按供、用暖單位雙方簽訂的供暖協議監督、劃撥供暖單位提取的滯納金數額。第四條市、區兩級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取暖費每年分兩次繳納,3月底前繳清當年1至4月份的取暖費,10月底前繳清當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費。第五條鼓勵用暖單位一次性繳清取暖費。在每年收繳期第一個月、第二個月、第三個月一次繳清取暖費的,分別免收取暖費總額的6%、4%、2%。第六條取暖費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收取。第七條除市、區兩級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外,各用暖單位在銀行基本帳戶中,實行工資、取暖費同比例存儲、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資的同時,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費。第八條各企業及非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必須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合同和供暖收費特約委托收款協議書,并認真履行合同和協議。各銀行按供暖收費特約委托收款協議書辦理特約委托收款,從用暖單位基本帳戶中逐月劃撥。供暖單位不按特約委托收款協議書執行的,銀行有權拒絕受理。第九條市、區兩級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取暖費的收繳,按照供暖單位提出的繳納金額,經用暖單位和財政部門認證后,由財政部門采取票不落地的辦法,直接撥付給供暖單位。第十條自有產權住宅的取暖費由產權單位負責收繳后交供暖單位,也可以委托供暖單位代收,產權單位負責提供住戶所在單位認證單,由供暖單位負責收繳。第十一條無單位人員及情況特殊人員的取暖費,由供暖單位直接負責收繳,實行繳款供暖。第十二條新建房屋的取暖費一律在供暖前由產權單位向供暖單位一次性繳清。第十三條單位面積增減、住宅產權變更,必須到供暖單位辦理面積增減和過戶手續,否則取暖費仍由原用戶承付。第十四條各用暖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對拒不核定繳費額、借故拖欠或不繳納取暖費的單位,造成停止供暖,影響生產、生活和社會安定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第十五條對拖欠取暖費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除強制扣款外,并處以應繳額2-3%的罰款。第十六條供暖單位應做好取暖費的收繳工作,同時對收繳的取暖費及專項資金應加強管理,合理使用,確保冬季供暖順利進行。因管理不善,挪用、占用資金,造成不按期供暖、停止供暖或達不到供暖標準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不合法,通過合理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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