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
工作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
勞動法中規定,一般試用期為三個月。但具體試用期多長時間,還是由用人單位根據單位實際情況來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看工種吧,有些一個月有些三個月甚至有些是半年,一般視情況而定。一般普工類的,因為總體比較容易上手,所以基本一個月都可以了,而辦公人員一般正常是三個月,而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是半年,當然還要結合試用期對崗位的熟悉程度,要是接受能力較強,也可以將試用期縮短讓其提前轉正。
覺得最可能的原因還是:試用期員工的工資比較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員工工資不得低于轉正80%。當然,還有些公司只給轉正的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那如果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就意味著可以少繳6個月的五險一金,當然,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因為公司應該在員工入職起30日內,依法幫其繳納五險一金。還有一點,那就是要看一下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時間,因為《勞動合同法》有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必須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你和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只是1-2年的,那公司如果跟你約定6個月試用期的話,那就是不合法,碰到這種情況,直接拒簽就是了。
試用期正常一般是三個月到半年,一個月已經算很短了,公務員有一年的,一年以后轉正,但工資在試用期不受影響。
希望能幫到您。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時間,這對勞動合同當事人都有意義。
對用人單位來說,便于進一步詳細考察被錄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的條件。
對勞動者來說,可以使勞動者實際地了解自己從事的勞動是否符合自身的特長、興趣、愛好,同時也可以考察用人單位原來介紹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是否存在欺詐現象。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在試用期內的雙向選擇,可以使雙方準確了解對方,有利于履行勞動合同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試用期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需要說明的是,在規定的試用期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惟一參照,勞動者在約定試用期時要將自身的技術含量因素考慮進去,用人單位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關于試用期的次數,《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 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用人單位第一次簽訂合同時沒有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也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否則就背離了實行試用期的初衷。
少數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享有的工資待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均作了規定。
但為了實務操作的科學性,在實踐中應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關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進行操作。
試用期長短是由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和公司決定的,總體來說有一下幾種。
一、不設試用期。試用期并不是一定要設定的,如果公司愿意,不設定試用期也是可以的。同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是不允許設定試用期的。
二、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
三、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
四、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也就是說公司只要在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范圍內,只要試用期不超過最長規定即可。
您公司規定的試用期是三個月,那么可以肯定勞動合同至少要簽3年以上,否則就是違規的。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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