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就業權與用人單位的用工權
勞動者的就業權與用人單位的用工權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勞動自由權和用工單位的用工自由權,是對兩種勞動主體關系享有自由選擇權的規定。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是指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選擇自己從事的工作,不受制于他人。這是個人權利的一種外在形式。也是人的自由的一種表現和法律保護。用工單位的用工自由權,是用工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生產操作需要,選擇適合自己單位工作要求的合適的勞動者,不受他人的強制或者限制,這個是對用工單位權益的保護。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利和用工單位的用工自由權利不是對立的關系。是一種相互協調相互合作的關系。因為只有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都可以自由選擇適合自己意志和生產活動需要的時候,社會用工才是自由的,人的自由權利才能得到保護。
用工和用人的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用工單位是指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連續用工期限。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區別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
用人單位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存在勞動關系的。
3、在履行義務上的區別
用工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地,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依法告知勞動者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以及被派遣崗位的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等事項的義務;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財物的義務;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義務;在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移交手續的義務。
勞動用工備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規范勞動用工秩序,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勞動用工備案是針對單位就業登記是針對個人,就業登記就是去勞動局登記了找工作。
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包含很多內容,當然也分為法定權利義務和約定權利義務。
法定權利義務是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明確規定的,約定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比如,單位的義務: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幫員工繳納五險,給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等。員工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提供相關的勞動等。員工的權利:獲得報酬權,休息權等。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1、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統一性和對應性。2、根據我國憲法、《勞動法》和有關勞動法規規定,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一方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有:(1)同用人單位依法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2)職工推舉代表或工會代表職工同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3)按照自己勞動的數量和質量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4)休息休假的權利;(5)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獲得特殊勞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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