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畢可以違約嗎
合同履行完畢可以違約嗎?這句話聽起來有點奇怪,但是在合同法中規定合同履行是指雙方約定的義務終止,但是有一種情形就是合同后雙方還約定了后義務。所以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是可以違約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下相關內容。
一、合同履行完畢可以違約嗎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就中止,但合同如果有后義務的,不履行后義務的情況下,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于無效合同的后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只極富在本質上,合同當事人在多數場合里約定的違約金是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填補。非違約方向違約方主張的違約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彌補的損失。因此,即使是合同履行完畢也是可能違約的。
合同履行完畢可以違約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違約責任訴訟時效
(1)侵權行為的一般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對侵權行為同樣運用。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為三年,超過這一期限,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利益的權利。
(2)侵權行為的特殊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在一些特別法中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也不盡相同。《產口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愛到損害時起算“。《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在處理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要注意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運用法律原則,不能完全運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3)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在《民法總則》規定為20年。在《產口質量法》條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用戶之日起,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合同違約責任賠償原則
(一)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里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3)一定的現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預見原則
合理預見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合同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3)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④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三)減輕損害原則
也叫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119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是:
(1)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3)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
(四)損益相抵原則
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凈損失、真實損失,但并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合同履行完畢可以違約嗎的相關內容,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執行,雙方就合同問題發生糾紛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上面的專業律師,律師會及時回復您咨詢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