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婚姻法法定結婚年齡
舊婚姻法法定結婚年齡
應當。
《婚姻法》規定: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根據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編的《婚姻法釋義》:
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因此,各國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俄羅斯、新加坡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聽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臺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
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
可見,目前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在“鼓勵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的背景下制定的。我們不談結婚是成年人的基本人權,不談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明顯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僅從迅速老齡化的人口結構看,“鼓勵晚婚晚育”已經明顯不合時宜。而且1980年提高法定婚齡那些搞笑的理由也根本站不住腳:“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
1988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1988年期間國家施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1980年9月10日通過了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當時的《婚姻法》第五條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上述結婚年齡的限制,至今沒有改變。
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4月13日公布實施,規定男20周歲,女18周歲為結婚年齡,現在已經作廢,被新的婚姻法所替代,規定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
1 新中國結婚的法定婚齡在1981年1月1日前是“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 2 從1981年1月1日起至今,“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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