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駁回和裁定駁回的區別
判決駁回和裁定駁回的區別
一審判決有一審適用的法律,二審判決有二審適用的法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究竟一審判決正確還是二審判決正確,原告依法可以通過申請再審予以解決!
二者是不一樣的,有著本質區別。
駁回通知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程序,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認為其不符合條件所發出的告知文書。
駁回裁定書是指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法律程序問題,經審查后認為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條件,依法做出的不能支持的裁判結果。
二者有以下區別:
1.用處不同
駁回通知書一般在相關法律程序中,對申請的事項不能支持,起到通知的作用。如:駁回申訴通知書。
駁回裁定書是針對法律事實,依照相關法律,就程序問題對訴求做出的不予支持的結果。如:駁回起訴裁定書、駁回再審裁定書、駁回執行異議裁定書。
2.法律效力不同
駁回通知書是普通效力,只起告知作用。
駁回裁定書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權利不同
接到駁回通知書后,申請人知曉就行,無法律權利。
對駁回裁定書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權利。有的可以上訴,如駁回起訴裁定書;有的不可以上訴,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駁回再審裁定書;有的可以復議,如駁回執行異議裁定書。
二者區別: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判決。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拓展資料1、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凋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2、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后;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不僅適用于一審程序,而且適用于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既適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一、前者適用判決,后者適用裁定。二、前者是指您的起訴符合受理條件,但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即敗訴了;后者是指您的起訴就不符合受理條件,更別談能不能勝訴的問題了。三、判決的上訴期是15天,裁定的上訴期是10天。四,判決駁回,您只能上訴,不能再就同事項起訴;裁定駁回,您可以修正,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還會受理。
裁定駁回是程序性問題,如主體不適格。判決駁回是實體性問題,如證據不足。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指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訴求無或是缺少證明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這是對訴訟實體進行的處理。駁回訴狀不是法律術語,你說的應該是駁回起訴吧。駁回起訴是指原告因欠缺起訴的必要條件,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該訴訟,故裁定駁回起訴,這是對訴訟程序進行的處理。
案件審判分為程序性問題和實體問題,法院裁決程序問題使用裁定書,裁決實體問題使用判決書。
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屬于程序性的。就是說,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
因法院不受理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也就是維持了二審判決,二審判決書就仍然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和法院仍然都要受二審判決書的約束。
在這個意義上,二審判決書和駁回再審申請的裁決書,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首先指出的是你的認識是錯誤的。同一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書和裁定書,它解決的不是同一方面的問題,判決書主要是針對實體問題:裁定書主要是針對人民法院的內部的程序問題。
那么判決書和裁定書主要有哪些區別呢?判決書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刑法等,判決只能在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判決主要是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權利和義務問題,既實體法律,判決需采取書面形式,可以在法定的時間提起上訴:而裁定書的法律依據是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裁定除管轄異議的都不允許上訴,裁定既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人民法院裁定書是訴訟文書,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處理決定。
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的兩種法律文書不能單純拿誰的效力大小來比較,它只不過是解決不同的法律問題,都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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