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與妻子房產如何收回
如題目所示,若房產尚未變更到妻子一人名下,則丈夫是可以收回房產,在此情況下,丈夫該如何收回呢?
簡單來說,贈與給妻子的房產如何收回?這里主要指的贈與是否可以撤銷,若與上述所述,尚未過戶到妻子一人名下,則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像扶貧救災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不能撤銷的。當然除了這種情況,贈與其他人房產在沒有過戶前是可以撤銷的。所以說簽了贈與合同并沒有什么保證,一旦贈與人反悔了,也是可以撤銷合同的。目前法律賦予了贈與人法定撤銷權。有以下幾種情形,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一方請求法院撤銷應如何處理?
前審判實踐中有兩種意見:
一種認為應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另一種認為應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夫妻之間的約定對雙方有拘束力,不必非要去辦理房產加名登記,否則會架空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對于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已經給出答案,但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能否撤銷的問題,目前仍然存在爭議。
由于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在審判實踐中,對夫妻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時,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有的法院就認為這種約定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判令繼續履行有關的贈與協議;
如果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其實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于:
對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行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贈與處理還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約定處理?
無論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對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屬于夫妻之間的有效約定,實質上都是一種贈與行為。在實際生活中,贈與往往發生在具有親密關系或者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合同法對贈與問題的規定也沒有指明夫妻關系除外。
一方贈與另一方不動產或約定夫妻共有,在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是完全可以撤銷的,這與婚姻法的規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