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兩個人一方去世
房產證兩個人一方去世
需要征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辦理了房產繼承手續后,才能出售房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在世的一方只能擁有一半產權,再加上N分之一的產權。其余的屬于其他繼承人。
要全部過戶到在世一方名下,就必須要經過其他繼承人出具放棄繼承權的書面材料才行。
夫妻一方去世,房產在在世一方名下,不需要處理。但,如果要賣掉,那要辦理交易過戶,需要提供產權人配偶的去世證明等材料。
如發生上述情況,房產證可變更,也可以不變更。但必須知道一亇法律事實變了,即原房產權人變了。原來房子產權僅屬房產證上的二人所有,由于其中的一人死亡,那么現在的房產屬于生存的一方加上所有逝者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即逝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共有。當然如逝者生前有遺囑,那么該房就由生存方加遺囑繼承人所有。此時產權根據變化后情況進行分割,對不拿房的進行補償后,由最終獲房的一人或數人去房管部門變更登記,也可暫時不分割,不變更登記,日后分割,但該房產所有人已是生存者加有權繼承者的共有房產,也不會影響日后的變更登記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雙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有權處置房產嗎?
在這里不想用法律條文來一條一條說,只想簡單告訴題主,這個問題咋樣處理不違法。
首先看死者和健在者是否是合法夫妻。
如果兩人是合法夫妻(領證結婚的),房子也是夫妻兩共同享有的,那么無論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一方過世,一方有權處置房產,而且是在世一方擁有房產的一半權利,剩下一半跟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
這里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夫妻倆中健在者)子女,父母(健在者)。
如果不是合法夫妻。比如夫妻雙方是再婚,而且沒有領證,就是人們常說的搭伙過日子。這種情況下,夫妻另一半有可能不是房產繼承人,所以無法處置房產。
其次,死者和健在者雖然是合法夫妻,但是因為是再婚家庭,在再婚之前,夫妻雙方一定約定好房子的處置方法,那么健在者也就沒有了房子的處置權。
法律節目中曾經聽到過這樣一種案例:一對再婚夫妻一起生活了二十年,而且是有結婚證的合法夫妻,但是在婚前夫妻倆簽訂了一份協議,老頭百年后,所有財產由老頭兒子一人繼承。所以,老頭死后,老太太被老頭的兒子凈身出戶了。老頭的房子她連居住權都沒有。這就是律師說的那個做了二十年免費保姆的人。
再次,看夫妻雙方在一方去世前,是否對房子的處置已經有了約定(遺囑之類)。如果有約定,必須按照約定辦。
法律節目中有這個樣一個案例。一個老人在去世前跟老伴約定,自己的那一半房產給孫子,并且有公證遺囑。所以,老頭去世后,老伴只能處置自己的那一半房產,老頭的那一半自己不能繼承,如果自己要住房子,必須給孫子一半房錢。如果孫子要住房子,必須給奶奶一半房錢。老太太當時是想在自己百年后,也把房產給孫子。所以咨詢咋樣辦你較好。律師建議老太太也立一份遺囑。
最后簡單說說房子的買賣或者出租。
如果說夫妻一方過世,健在的一方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可以直接處理房產,那么,不管是把房產過戶在自己一個人的名下,還是出賣房子分錢,還是房子不懂,出租賺取租金,都要跟所有當事人面對面的商量,征得當事人同意,在約定協議書上簽字畫押才行。
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一方去世后房產并不是直接屬于另一方,其中死者的部分是由其繼承人來進行繼承,如沒有遺囑指定繼承人,則其配偶,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該房產在出售時因沒有共有人簽字,是無法出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房產證兩個人一方去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