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
不久前,犯罪嫌疑人于某的女友趙某利用在單位任會計職務便利,私購現金支票一本,又借工作中接觸公司公章之便,偷蓋了公司公章、法人名章。為防止筆跡被認出,曾教于某填寫支票上支取數額,因看于某的字寫得不好,趙某親自填寫了數額。為避免被熟悉的銀行人員認出,指使于某連續(xù)3次去銀行提款,非法支取數額共18000余元,將贓款私分并用于揮霍。此案的討論,兩種意見爭論得較激烈,一種認為是職務侵占罪,另一種認為是挪用資金罪。 其實,在實踐中區(qū)分職務侵占與挪用確有一定的難度。從本質上說,挪用也是一種侵占行為,只是未侵占所有權的全部權能,這引起二者其它諸多不同。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挪用罪歸由侵占罪所包容,英美法系將挪用型犯罪規(guī)定在包括非法出賣、典當等行為的盜用罪中,其盜用實質上也就是挪用。在刑法中單獨設立挪用資金罪是我國的獨創(chuàng)。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 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 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職務侵占罪 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tài)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tài)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并不企圖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并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fā)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fā)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占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后,確屬犯罪故意發(fā)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占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于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都是刑法規(guī)定的及犯罪,但二者有本質區(qū)別挪用資金罪本質是挪作他用,是企業(yè)、公司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三個月未還,或者雖為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而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手機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前者是有歸還的想法,后者是沒有歸還的想法。
你好。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都是有一定利用職權,進行的犯罪。判斷兩罪的一個關鍵點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屬于挪用資金,而是侵占的一種手段。
不知道答主是公務員還是在普通私企工作?
一、假如是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的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
二、假如是普通私企的員工,涉嫌的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盜竊罪、侵占罪。
我想答主更大概率是普通私企的員工。按照答主的說法,挪用2.5萬元去看病,潛臺詞應該日后是要歸還的,所以不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會構成職務侵占罪、盜竊罪、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有特殊之處,確如前面其他朋友的回答一樣,只要有挪用單位資金(達到了數額較大)歸自己使用或借貸給他人的行為,就已經成立該罪。但本罪名特殊之處就在于,成立犯罪后,還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術語稱為客觀處罰條件)才會被公訴,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答主你只有挪用后3個月未還的,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而且根據司法解釋,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較大”標準適用挪用公款罪的兩倍數額標準,即10萬元。挪用2.5萬元未達到數額,不構成該罪。但答主在民法上可能有侵權責任。
以上純粹是法條分析。不排除仍會引起公安立案偵查,可能還是會陷入刑事訴訟程序,只是最后階段檢察院不會起訴,起訴了法院也應作出不構成該罪的判決。
前者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后者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