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連帶責任要負什么責任
酒后連帶責任要負什么責任
感謝邀請!
關于聚餐喝酒喝出的人命案,目前對于共同飲酒出事、組織者和同桌人是否擔責等問題,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法條。
可以確定的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我們來回顧“喝酒出人命”案例:
案例1:某飯店停車收費員田某因飲酒過量猝死,死者田某的家屬把當時酒桌上的兩名“酒友”侯某和王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對簿公堂中田某家屬要求對方承擔40%的責任,索賠13萬余元。而且庭審當天,死者田某的家屬還決定將其他陪酒人員查清身份后也追加為被告。案件過程:和田某同一塊兒喝酒的都是趴活兒司機,于案發當日也就是1月3日中午,田某應邀到某飯店喝酒,喝了3個白酒口杯和不少的啤酒后,神志已經不太清醒,之后侯某等人又帶他來到王某的住處繼續喝酒。案發后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田某是因喝酒過度而猝死。死者田某的家屬認為,侯某、王某等人在飲酒過程中未加勸阻,反而不停勸酒,田某昏迷后又未及時搶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2019年3月,北京宣武法院接到一紙訴狀;2019年2月21日,王某與4名好友一同到**飯店就餐,席間,5人推杯換盞喝得好不熱鬧。因王某飲酒過量,崔某主動護送王某回家。但是,崔某并未直接將王某送至家中,而是送到了其住處附近。第二天早晨,路人發現王某死在路邊。經法醫鑒定:王某系“飲酒后凍死”。王某的家屬認為,由于4名酒友在與王某一起喝酒時未盡勸阻義務,酒后也未盡到照看、扶助義務,致使王某飲酒后凍死在路旁,于是將4名酒友一并告上法院,索賠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56.3萬元中的70%,即39.41萬余。
法學專家:原則上責任自負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則上責任自負。因為究竟有多少酒量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據心情、狀態、環境的不同,一個人的酒量也會發生變化,別人是無法判斷的。當自己無法把握或判斷失誤的時候,后果應當由自己承擔。北京大學法學系佟教授及人民大學法學院王教授均表示,基于此,對于因喝酒產生的損害后果,其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4種情形酒友應擔責
1.強迫性勸酒
作為酒友,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的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酒友”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酒桌上可能會出現類似的話:“你今兒非喝不可,不喝就別想走!”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發對方如心臟病等疾病的發作,導致死亡等損害后果的情況下,佟教授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酒友”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對方誘發疾病,此時酒友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如果法院判決“酒友”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的話,也是合理的。而對此王教授認為,只要喝酒是損害后果的誘因,無論“酒友”是否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不能喝酒,一旦有強迫性的勸酒行為,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明知”的情況下責任更大。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發生類似于王某“酒后凍死”的情況,酒友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對此,專家表示,需要有證據證明飲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4.酒后駕車未勸阻
雖然法律上并沒有對酒后駕車酒友是否有義務進行勸阻進行明文規定,但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在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同樣,在明知對方喝多了,語無倫次、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酒友應該勸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以致出現意外,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其他情況下,酒友是沒有勸阻義務的。對于酒后駕車應否勸阻的問題,王教授則認為,不管酒友是否進行阻止,只要這種阻止沒有發生效果,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酒友都應承擔責任。
同桌人在醉酒人失去行為能力后當妥善安置其休息、康復,達到排除其從事危險行為的可能的程度。對于自行駕車的醉酒人而言, 同桌人就負有協助其到達目的地的義務。 同桌人在把喝酒人灌醉后,棄之不管,而醉酒人在前赴目的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那么 同桌人理當負責。
同桌人勸醉喝酒人,喝酒人因之失度去行為能力,發生事故,第一順序賠償義務人當然是醉酒人及其保險人,而作為被勸醉人,作為 同桌人間具有過錯性質的間接故意行為的受害人,醉酒者有對 同桌人就其強迫意志造成損失的追內償權利。同桌人勸酒與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之間雖無因果關系,但是作為交通事故發生的關鍵原因,同桌人勸酒的結果是造成喝酒人喪失行為能力,同時又過于自信放任醉酒人駕車引發事故,應當說同桌人的間接故意與醉酒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當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從容保險人和醉酒人處獲賠之后,醉酒人當有權向同桌人就其過錯要求承擔責任。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一起喝酒者會承擔適當責任復。
但,做到以下4點,則酒友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么場合,什么情況,對方什么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制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于酒友醉百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后駕車及時勸阻度。對于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實際上,因為聚會后,飲酒發生意外,所有參與人員被判賠的案例并不少見。那么,如果攤上類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賠償嗎?
法官認為,每個類似的案件均可能因為一些細節上的差別而導致最終裁定的不同。在假設聚會的形勢都是AA制的情況下,幾種可能出現的情況: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勸酒灌酒,事后又各自離去。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發生意外致死,所有聚會的參與者都要承擔賠償。因為在喝酒的時候,其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在聚會結束后也沒有安全將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獨自出行導致事故,其他成員都存在過錯,所以難逃責任。
?2.大家一起喝酒,并沒有互相勸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進行了及時提醒,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發生意外,責任在誰?法官認為,參與聚會的成員或不會被追究責任。但因為及時提醒之類的行為很難在事后拿出有效證據,所以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上還是會判參與人員擔負少量賠償。其實這不算是處罰性的賠償,而只是出于人道主義給的慰問金,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3.一幫朋友吃飯,其中有個別成員一開始參加了,中途有事離開,期間也未勸過酒,如果有人發生意外,這名提前離開的人是否也要擔責?法官認為,一般情況下這人是不需要擔責的。但是,導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細節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難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4、法官最后提醒說,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大家在聚會喝酒時,一定要適可而止,一是千萬不要勸酒灌酒;二是如果有成員喝醉了,盡可能將他安全送回家,做到這兩點可避免擔責!
只要每個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該做的事情,拒絕違規行為,悲劇就能避免。
我最近聽了這個案子。
是說一桌人一起喝酒,甲不知乙不勝酒力,極力勸酒,結果乙酒精中毒死亡。按老師的講法,這是生存共同體,對彼此的安危要有一定的照顧義務。與此類似的是登山隊的救助義務。承擔的是一定的民事責任。你舉的案例,于此好像沒有相像的地方。此兩人沒有形成共同體。中央2還播個案例,說幾個人在一起喝酒,晚上飯店關門了。結果出不去了。甲想從樓上爬下來。乙幫忙。丙等人在樓下聊天。甲失手摔死。結果乙丙,都判負一定的民事責任。判的理由就是生存共同體。希望對你理解此類案件,有所幫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一是強迫性勸酒,或在對方已告知自己要開車,仍勸其喝酒;二是明知司機已喝酒,卻沒有徹底勸阻,“徹底勸阻是指得知酒駕后立即報警”。雖然刑法規定醉駕屬于犯罪行為,但對于和司機同桌喝酒人的責任,沒有明確規定。今年2月,針對酒駕問題,交警部門出臺并實施了一些“新政”,包括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按照“新政”,如果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喝酒,而且未盡到勸阻義務,也將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酒后連帶責任要負什么責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