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毀約會怎么樣
勞動合同毀約會怎么樣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況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
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并支付了補償金。否則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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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原則;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者辭職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勞動者強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或者勞動者在約定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其次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離職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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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情況下只有兩種情況需要給違約金,服務期以及培訓。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當勞動者接受專項的專業技術培訓,而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雙方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應當按照服務期約定履行勞動合同,違反服務期約定則需要按照服務期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也就是說,首先勞動者接受了專業技術培訓,其次,單位支付專項的培訓費用。
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員工主動辭職,在不符合上述兩條的規定員工是不需承擔違約金的。
二、但是如果員工沒有依據勞動法規定提前30天辭職(試用起為3天),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可以追究其賠償損失。
1.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合法;(如:勞動者單方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2.主張賠償的構成要件
是否員工存在上述幾種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呢?答案是否定的,想要員工賠償必須具備幾個要件:
1、員工存在過失或過錯;
2、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3、用人單位向員工主張賠償,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作為索賠依據支撐。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索賠才可能被支持。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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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自事實用工之日起30天內,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單位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這個時候不簽勞動合同還不算違法。違約金只有兩種情形可以約定,分別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的22條、23條,一個是違法服務期限約定(單位出自培訓了,且有先關約定),一個是違法競業禁止約定的(有約定,且單位有補償,但是競業限制的僅僅是單位的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保密人員,不能濫用) 隨便約定違約金是不合法的,可以不支付或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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